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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2年慈溪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慈政办发〔2012〕43号
发布于 2012/8/31 2:11:40 点击量: 12723

 2012年慈溪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化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品质之城,共建幸福家园”总体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工业大市”向“工业强市”转变,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力度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提高制造装备水平。设立4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2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3%、4%、5%的分档累进奖励,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列入本年度重点提升的设备投资(伺服注塑机、机械手及轴承自动装配连线、磨超连线)再提高1个百分点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对验收结算时未完成投资的项目按比例返还已取得奖励资金,单个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宁波市技改专项、宁波两创示范企业、宁波市产业基地按上级要求比例进行配套。

   二、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二)对重大新兴产业项目实施地方财政贡献奖励。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0〕51号),对首次在本市新办的重大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投产销售之月起,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前三年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享受本政策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我市出台的与地方财政贡献挂钩的其他各类奖励政策。
  (三)设立3000万元新兴产业专项奖励资金,重点鼓励企业投资新兴产业项目。对列入我市新兴产业专项扶持计划的项目,按设备(技术)投资100(含)—1000万元、1000(含)—2000万元、2000(含)万元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5%、6%、7%的分档累进奖励。鼓励企业早投入、早奖励,对计划设备投资超2000(含)万元的项目,实际财务支出达到计划数的50%以上的,提前兑现50%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享受此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技改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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