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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2年慈溪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慈政办发〔2012〕43号
发布于 2012/8/31 2:11:40 点击量: 12698

    
    三、推进外贸外经质量提升和市场拓展
  (四)鼓励企业境外参展,扩大国际市场份额。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国际市场拓展。对企业参加市经信局组织的境外展会和境内国际性涉外展会(含广交会场外馆、网上广交会)给予展位费全额或部分补贴。
  (五)支持企业防范市场风险,促进贸易安全。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和安全贸易工作。对企业出口信用保险投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给予不超过投保费15%的补贴。支持企业开展反倾销案件应诉,对反倾销案件应诉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费用补助。
  (六)支持外贸企业自主品牌出口。对国家、省(宁波市)新认定的重点培育出口名牌,分别给予20万元和3万元奖励;鼓励扩大企业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对单独建帐(以自主品牌出口)的宁波市级以上名牌(商标)产品出口达到100万美元的,经企业申报并经审查认定,给予每100万美元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出口企业当年度成功收购境外品牌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企业扩大进口。安排300万元资金,对企业开展符合商务部《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的贸易进口,超过上年1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安排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发展服务外包产业。
  (八)鼓励企业加快“走出去”步伐,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及援外项目。对经批准在境外以新设、增资等方式开展生产加工、贸易中心、研发设计、资源开发的企业,中方总投资达到30万美元的,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8元的奖励,单体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80万元。对企业获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成套设备输出权、援外项目实施资格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权企业当年实施完成的境外承包工程(含分包)经营额,给予每1美元不超过0.03元的奖励。继续对自营出口500万美元(含)以上企业自营出口本地产品减征40%的水利建设基金政策。

  四、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落后产能淘汰和污染物减排
  (九)大力推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设立1300万元节能降耗专项资金,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重点推广应用的节能产品和技术、节能示范典型、慈溪市级以上部门审核通过的清洁生产企业、省认定的绿色企业给予奖励;加大节能中介服务机构的培育,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效率评价,开展能源监察活动及其他节能降耗工作。
  (十)设立淘汰提升落后产能专项资金,按照“整治非法、淘汰落后、规范提升”的总体要求,深入实施淘汰落后三年行动计划,重点用于对经合法批准、手续完备、按期淘汰的S7变压器等三类落后设备,经审核认定的各地自主淘汰的落后产能、工艺、设备,重点区域淘汰整治工作及七低行业规范提升的奖励。
  (十一)鼓励企业改用清洁能源,推进污染物减排。对全市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清洁能源(电、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的企业、燃油锅炉改成天然气锅炉的企业给予奖励。燃煤锅炉(无压锅炉和工业炉窑)改用清洁能源的按10万元/蒸吨奖励(小于1蒸吨的锅炉按1蒸吨计算);燃油锅炉改用天然气(电)的,按2万元/蒸吨奖励;对在禁燃区外的其它区域范围内燃煤锅炉改成燃生物质锅炉的企业按2万元/蒸吨奖励。鼓励引导重点企业实行污染减排,对实行污染物减排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减排1吨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4-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分别奖励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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