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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2年慈溪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慈政办发〔2012〕43号
发布于 2012/8/31 2:11:40 点击量: 12702


    九、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支持优质大项目落户
  (二十八)鼓励招商引资,形成全社会大招商招大商的招商新格局。对新引进的内外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对项目引进有功人员(单位)实行奖励。奖励资金在项目注册资本到位后兑现50%,项目投产后再兑现50%
  (二十九)经跟踪、洽谈并成功引进和完成工商注册的外资项目,每个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6‰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外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以到帐时的美元汇率计算)的1.8‰进行奖励。
  (三十)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5‰进行奖励。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动漫创意产业内资项目按到账资本(不含土地款)的1.7‰进行奖励。
  (三十一)对优质项目大项目引进增加奖励。对引荐并促成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研发总部、研发分支机构、办事处的,增加奖励10万元;对引荐并促成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端研发机构落户我市的,增加奖励5万元; 对央企直接投资项目、注册资本1亿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款)在20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增加奖励10万元。

  十、引导企业高效使用土地,提高单位土地贡献度
  (三十二)对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的高效企业(完全纳税人,不含房地产企业。下同),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25万元(含)以上,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工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0万元(含)—15万元、15万元(含)—20万元及2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中心城区(建成区)以外的高效商贸和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税费1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费贡献额15万元(含)—20万元、20万元(含)—25万元及25万元(含)以上,分别按其实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40%50%给予奖励。对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按其注册地或核算地政策计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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