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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2012年慈溪市鼓励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慈政办发〔2012〕43号
发布于 2012/8/31 2:11:40 点击量: 12724

   
    十一、树立转型标杆,营造工业转型发展氛围
  (三十三)鼓励企业牵头制订标准。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完成1个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继续实施《慈溪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
  (三十四)鼓励企业创建品牌。对新获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出口免验证书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名牌,每件奖励6万元;对新认定的宁波知名商标、宁波名牌,每件奖励3万元。
  (三十五)加强品牌培育。安排1300万元专项资金,对拥有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的企业,且2012年在央视实际广告投放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对其在中央电视台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对其在省级卫视实际广告播出费用最高给予5%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两项重复不超过100万;对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县级以上城市新设月均销售超过10万元的直销专卖店、直销加盟店,每家给予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宁波市级(含)以上品牌(商标)企业,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跨省门店总数超过5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20亿元,或跨省门店总数超过20家且年销售额超过50亿元)以自有品牌进行销售的,按所进商超企业数,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当年在国内外知名连锁商超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再给予不超过销售额1%的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80万元;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依托家电下乡渠道拓展国内市场,按家电下乡销售额500(含)—5000万元、5000(含)万元—1亿元和1亿元(含)以上,分别给予0.5‰、1.5‰、2‰分档累进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十六)表彰转型升级先进典型。继续评选10位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并给予每位30万元的等值奖章奖励;评选慈溪市工业经济十强、二十强、百强企业和成长潜力型企业;对年度自营出口总量、年度出口增量居全市前五位的企业,由市委、市政府予以授牌表彰。
  (三十七)开展工业转型升级工作先进镇(街道)评选,对获得优秀的镇(街道)给予工作经费补助。
  (三十八)加快培育发展效益型工业龙头企业,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本办法自201211起施行。企业有偷税、侵权、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未完成市政府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不得享受本优惠政策。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招商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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