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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区域经济实力提升的若干意见 北区政发〔2012〕14号
发布于 2012/8/31 3:31:14 点击量: 14692

  
江北区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为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推进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扶持产业发展的效益,实施以下产业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奖励办法。

  一、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
  建立技改专项资金,对企业技改投入进行补贴。
  1、对实施符合我区产业导向且两年内纯设备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2.5%的补助。
  2、对纯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按关键设备及技术的投资额给予6%的补助。
  单个企业(集团)年度最高补助额为200万元。
  市级技改项目,按市有关扶持政策执行。

  二、鼓励企业深入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1、在全区企业中评选区长质量奖,对获奖单位奖励20万元。
  2、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奖项、参与国际标准制(修)订、主持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参照宁波市有关政策再给予企业市补资金不低于50%的配套奖励;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标准文本中主持参与单位排名第二(第一名为行业协会时)的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主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参与市级以上(含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一次性给予2万元的奖励。
  3、对新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安全卫生认证、社会责任认证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
  4、对获得国家、省、市三级名牌产品、知名商号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级别复评不奖励。

  三、扶持特色服务业发展
  1、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
  一般运输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30万元,以30万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及增量部分的补助。
  航运企业不设基数,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及增量补助。
 
类别
实缴营业税总额(X)
(单位:万元)
补助幅度(区所得部分)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一般运输
航运运输
 
 
3
300≤X
300≤X
70%
40%
 
2
100≤X<300
100≤X<300
50%
40%
 
1
30<X<100
X<100
30%
40%
 
  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加快运力发展,对航运企业新增运力补助40元/吨;不以载重吨计算的特种运输船舶、工程船舶按实际购置价格的4%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鼓励物流企业创等级,对获评4A、5A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和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物流企业加大先进物流装备投入,对单体投资50万元以上的现代化集配货系统、立体仓储系统、自动化分拣系统、无人搬运系统等先进物流装备的企业,按投资额的4%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发展现代服务业
  重点扶持船舶货运代理、科研科技服务、会计法律服务、广告创意、认证及检测服务、设计策划测绘、信息咨询服务等服务业企业。对上述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10万元的,实行分级超额累进及增量补助。分级超额累进计算时,计算补助金额时不扣除基数。
类别
实缴营业税(X)
(单位:万元)
补助幅度(区所得部分)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3
300≤X
70%
40%
2
100≤X<300
50%
40%
1
X<100
30%
40%
 
  国家一级、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视同现代服务业适用本条政策。
  3、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对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70万元及100万元以上的连锁超市、大型商场及经审核的日用消费品等大宗物资批发企业,分别补助实缴增值税留区所得部分的20%、30%、40%,实缴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部分的40%。
  对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钢材、建材、化工、矿产等四类大宗物资批发企业,实缴增值税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给予水利基金留区所得90%补助;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或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对其实缴水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实缴增值税在100万元以上或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在水利基金全额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其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20%的补助。
  对年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给予水利基金留区所得90%补助。
  对不在上述范围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15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利基金留区所得90%补助;实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两税合计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水利基金全额补助,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20%的补助。
  对达到四星级或相应等级以上(含)的餐饮住宿企业,当年实缴营业税超过100万元,以100万元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实行分级超额累进补助。
类别
实缴营业税(X)
(单位:万元)
补助幅度(区所得部分)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2
300≤X
30%
30%
1
100<X<300
20%
30%
   4、鼓励发展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开发本区外项目奖励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属地原则除外)两税留区所得部分的70%。实缴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开发本区项目实缴的企业所得税留区部分20%予以奖励。鼓励建筑业企业提升资质,施工主体主项资质当年晋升的,给予分段奖励。
    5、实施特色服务业增量补助。对上述1条、2条及3条的第一、第五款(指餐饮住宿)所涉及的企业,采取增量补助方式鼓励企业逐年做强。其实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留区所得之和较上年相比有增量的,按增量增幅分档给予不同比例的补助:增幅在5%~15%的,补助增量的10%;增幅在15%-30%的,补助增量的20%;增幅在30%以上的,补助增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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