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江东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发布于 2012/9/4 5:58:38 点击量: 7314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区科技局于每年年初下发关于申报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双年)和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通知,区各部门、各街道组织做好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申报工作,并填写《宁波市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书》和《宁波市江东区科技进步奖推荐书》,经各部门、街道初审核实并提出推荐意见后,及时上报区科技局。

    第九条  申报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被推荐人事迹介绍;

    (二)获得各级科技奖的奖励证书及有关资料;

    (三)鉴定(评审)或验收证书及有关资料;

    (四)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国内外有关检索资料;

    (五)近两年经审计的会计报表;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区科技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同时做好专家评审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申报项目的技术领域,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初评结果获奖等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进入复审。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在复审的基础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三条  对获得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的个人奖励20万元;获得江东区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奖励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5万元、三等奖2万元。

    第十四条  江东区科技创新特别奖和科技进步奖的奖金,在区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局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区科技局提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区科学技术奖的,由区科技局通报批评;对申请单位、个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实施,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
相关要闻
相关政策
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