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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27号
发布于 2012/9/22 9:59:40 点击量: 21533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在现有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税收扶持力度。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上部分的地方税收贡献,可部分或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转型升级;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自创立之日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水利建设基金。从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底,对经营困难、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中小微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企业获得的县级及以上政府财政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延续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
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相关政策,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地方产业和环保要求,目前有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缓缴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征执行期至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允许企业按月分期还款,最长时限不得超过经审批缓缴的月份数。对产品符合国家要求、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过程中需要大力扶持的困难企业,集中减征1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对符合《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扶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9〕42号)文件规定的困难企业,给予1-6个月稳定就业补贴,稳定就业补贴执行期限至文件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定点培训机构岗位技能培训或企业自主培训定点单位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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