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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宁波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12〕19号 )
信息来源:宁波市外经贸局 发布于 2012/9/22 10:21:00 点击量: 20413


宁波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外贸结构,大力推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提高中小外贸企业国际竞争力, 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系中央财政下达我市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为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外经贸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市财政局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市外经贸局提出的支持项目,会同市外经贸局拨付项目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根据市里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的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宁波市内登记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 未拖欠应缴税收或应缴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市场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境外投(议)标,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以上项目企业实际费用支出须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第十条  市场开拓资金具体支持项目及补助标准。
  
    (一)境外展览会指在我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性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
  
    补助内容为展位费。补贴标准根据境外参展相关文件执行。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指为提高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通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所开展的认证项目。

    1. 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2.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3. 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ISO22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4.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5.ISO13485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6.SA8000/BSCI社会责任认证;
    7.ISO14064—1温室气体排放核查;
    8.GB/T23331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9.ISO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10.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推广的其它认证。
  
    企业通过以上初次认证的,给予每项认证费不超过30 %的补助,对我市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品牌企业,给予每项认证费不超过50 %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申报项目不超过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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