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 2012/9/22 4:23:03 点击量: 16843

为深入贯彻实业兴县、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规模上台阶、创新能力新突破、新型业态增活力,提升我县工业经济综合竞争力,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扶优扶强,鼓励企业做强做大
1、实施综合实力企业评选工程。开展工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评选计划,对当年评比入选工业综合实力50强企业给予表彰。
2、实施百家企业成长计划。开展百家企业成长培育计划,对行业龙头企业、优质成长型企业和拟上市企业实行梯队培育,对列入培育计划的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按其当年缴纳的税收比上一年增长15%为基数,对超基数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给予50%以上的奖励;优先安排项目用地、用电需求和加大金融、担保资金支持力度。对优质成长型企业中的小微企业在创业基地的厂房租赁给予适当补助。行业龙头企业通过配套协作方式与本县其他工业企业开展合作经营,收购超过一定额度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3、鼓励企业上市。对拟上市企业确定上市计划,进行股份制改造,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经工商部门认定,给予20万元奖励;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给予50万元奖励,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全县前三家上市企业再分别给予100万元特别奖励;对实现借“壳”上市,并把上市企业注册地迁至本县的,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因企业股改、规范上市、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因素所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奖励;对本地上市企业和引入县外上市企业的个人股东大小非解禁股权和股权投资公司的税收缴纳在我县的,给予适当奖励。支持企业参与股份代办转让报价系统(新三板)试点,对进入股份代办报价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交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4、加快培育工业总部经济。积极推进企业实施二三产分离,鼓励县内民营企业和引进企业在宁海发展总部经济。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加快企业总部建设,对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税收50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10亩;对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且税收2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3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6亩;对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且税收1500万元以上或引进、新投入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允许其建设企业总部大楼,建设用地规模为3亩。企业总部大楼用地按规划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建造,并给予相当于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奖励。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