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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 2012/9/22 4:23:03 点击量: 16840

二、鼓励自主创新,推进企业技术进步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每年安排2000万元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用于组织实施一批传统产业提升、新兴产业培育、低产田改造等技改专项,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优先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小微企业。对企业购置国内外先进生产、检测设备,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一定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列入市级重点技改项目、市级产业基地等按规定给予配套补助。
6、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220万元,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经批准,可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市级科技型企业实现的销售(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给予50%的奖励。对被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市级科技型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奖励。开展县级科技型企业认定工作,被认定为县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的奖励。开展县创新型企业认定工作,对于被认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7、鼓励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对企业组建或企业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组建研发机构,自主进行技术创新,通过县级认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对各类研发机构进行考评,不符合条件的,予以摘牌公告。
8、鼓励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经批准,企业当年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经县科技局备案、税务部门核准,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技术投资入股,经认定,技术要素入股比例一般可达注册资本的70%。加快对宁海优势特色产业的共性技术和新兴产业的关键技术的技术创新,对列入县创业创新计划的项目,给予一次性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设立宁海县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列入创新资金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至10万元补助。对设立软课题计划的,给予2万元至10万元补助。对列入宁波市市级新产品试制计划的,每项给予0.3万元补助。对被列入宁波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的,给予适当配套。
9、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2万元补助,同一企业按最高级别补足。对当年国家授权专利量超30件、60件和100件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和10万元补助,对发明专利授权量超10件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美国、日本、欧洲等专利局发明专利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4万元、1万元和0.5万元补助;获得其它国家或地区授权的,每件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0.5万元和0.3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分别给予0.6万元、0.1万元和0.05万元补助。对发明专利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配套补助,并优先推荐申报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
10、鼓励与高校院所开展双向合作。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宁海联合创办提供公共服务的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身投入(不包括房产、基建投入)超过100万元的,经核定,一次性给予15万元至30万元补助,对引进投入较大的重点科研院所实行“一事一议”。国内外科研机构、重点院校在宁海设立分支机构的,经审核备案,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万元至30万元补助。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技术交易额在5万元以上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转让交易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被列入市级产、学、研项目的,市财政补助不足25%的部分,由县财政补足,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企业参加县外重大科技合作项目签约活动每次给予1万元的补助。
11、引导企业自主创新。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外,将企业开展研发创新(具体反映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作为县级财政资金对企业支持的必要条件(商贸流通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引导企业成为研发投入的主体。设立县产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通过民营企业参股投资、合作投资等方式,支持新兴产业的发展。建立科技和金融结合协调机制,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科技创新奖励,设立县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进步奖,对获得科技创新特别贡献奖、科技创新奖人员,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县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
12、鼓励企业管理创新。每两年评选一次县长质量奖,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对入围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而未获奖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安排60万元资金用于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企业(或组织)承担国家专业标准化委员会秘书处以及主持起草或参与起草国际、国家、行业(联盟)标准的予以奖励。
13、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创建。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的,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和2万元。
14、鼓励企业产品创新。安排100万元资金用于对企业新产品奖励,通过市级新产品鉴定的每只奖励2万元,新列入宁波市市级年度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每只给予0.3 万元奖励。
15、加大企业品牌宣传力度。安排120万元资金,对企业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按其广告费支出给予5%以内的补助;在各卫星电视台进行品牌宣传的,按其广告费支出给予3%以内的补助。每家企业品牌宣传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全面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开通企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按有关程序经审核批准后,对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全免,对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地方新增财力给予全额补助。县内企业与世界五百强、中国百强企业兼并重组,并新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17、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率。安排节能降耗专项资金800万元,用于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节能(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及其产业化、清洁生产、工业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降耗宣传等工作的奖励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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