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 2012/9/22 4:23:03 点击量: 16892

四、实施抓大壮小扶微行动计划,鼓励企业做实做强
21、实施抓大壮小扶微计划。实施亿元企业培育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亿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奖励。实施小微企业上规模工程,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的上规模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其中当年销售利税率达到25%以上的,再给予3万元奖励。实施千家企业孵化工程,培育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
22、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在宁海经济开发区、宁海湾循环经济开发区、宁海科技园区、西店滨海工业区、雪坡工业安置小区、模具城等区块建设一批标准厂房,争取列入市级创业基地。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利用闲置商务楼宇和工业厂房等改造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
23、加强税收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经财税部门批准,可一次性缓交3个月税款,可减免中小微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职教经费3个月。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在近期城镇规划居住区外的企业遇到资金困难需要整体转让闲置厂房、受让企业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且该厂房难以准确核算土地成本的,经批准,土地增值税按5%核定征收。
24、加大社会保险政策的扶持力度。在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拨付及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办法,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经县人力社保、财税部门批准,允许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减征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实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25、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对我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在我县的县外担保机构(指在我县设立办事处,营业税缴纳在我县,其担保余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为我县企业提供担保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补助。大力发展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拓展小额保证保险贷款业务,对其保费的50%补助给企业,切实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2012年安排宁海县兴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转贷风险补助资金500万元。
26、鼓励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县财政在原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专项资金的基础上,2012年安排100万元,用于对贯彻国家和省、市金融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考核。完善《宁海县金融机构奖励考核办法》,突出以信贷增量和增速、“三严五禁”规定执行情况及中小微企业贷款比例为重点,鼓励在贯彻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实施更加灵活的信贷政策,进一步创新中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的使用范围,对小企业金融服务成效突出的单位进行奖励。切实加强银行业监督管理,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政策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27、鼓励企业拓展国内市场。对企业经批准参加县及上级政府要求组织企业参加的展会;县及上级职能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展会;经县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授权,由县相关行业协会、会展公司牵头组织企业参加在国内举办的展会所产生费用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在资金管理办法中予以明确。对当年在国内地级市及以上城市经工商登记注册设立的营销分公司、直销专卖店和直销加盟店等营销网点,每家给予0.6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加强政府采购扶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地企业产品。
28、鼓励开展国内经济合作。安排专项经费30万元,推进企业参与省、市、县政府组织的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接轨大上海、参与长三角、央企对接、宁波周、省内山海协作等活动。对参加省内山海协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1万元,对参加省外经济合作活动签约的每家企业补助2万元。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