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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海县委 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于 2012/9/22 4:23:03 点击量: 16877

五、优化外贸结构,推进开放型经济发展
29、鼓励扩大进出口规模。对年度进出口额前五位的“进出口五强企业”和出口额1000万美元以上且年增长率12%以上前五位的“出口成长型企业”给予荣誉表彰。对代理县内产品出口的服务型外贸企业每美元给予0.02元奖励。对新引进在宁海注册的县外外贸企业,当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连续三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60%奖励。
30、积极优化外贸结构。安排150万元资金用于进口增量奖励,对进口超过上年部分每美元给予0.02元内奖励。对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农副加工产品、外贸企业出口本县属于高新技术产品的模具、汽配、成套设备超过上年实绩部分每美元给予0.04元奖励。对经市及以上外贸等主管部门评定的研发、检测、设计和贸易预警示范点等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对企业到境外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对当年获评县及以上出口名牌的企业,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参加专业外销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具有实绩的企业,按年度付费的50%给予奖励,每家限奖3万元。
31、支持企业境内外参展。对企业参加县及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贴,其中对重点境外展会,根据不同市场每个摊位再补贴签证费、样品运输、报关报验和交通费等1万元至2万元。对参加其他境内外展会的,每个展位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50%的补贴。境外展位费按核定价奖励,每个展位限补3万元。(上述同一企业参展补贴年度最高限额为15万元。)
32、推动企业“走出去”。对在境外新设办事处、营销网点、贸易公司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在境外创办生产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新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或援外物资经营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在境外投资设立或收购重点项目的按经批准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此项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时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境内外市场开拓及有关经贸活动。
33、帮助外贸企业减负避险。对出口企业投保信用保险的保费和资信调查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50%补贴(单项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参保企业发生风险,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时,按核定的实际赔付额给予5%的补贴(最高限额为10万元)。对退税托管贷款和信保质押贷款的利息给予50%补贴。安排专项经费80万元,用于国际贸易摩擦应对工作机制建设。
34、加强外经贸服务平台建设。专项安排外经贸服务、贸促工作和进出口“孵化”资金各20万元。安排开放型经济人才引进和培训专项经费40万元,对其中参加县组织的外经贸业务培训学习的企业,补贴50%的培训费。对市、县核定的进口实习基地,每家给予2万元补助。安排外经贸专业网站建设、维护和运行经费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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