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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科技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入选3315计划高端创业创新团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科计〔2012〕108号)
发布于 2012/9/28 10:50:40 点击量: 154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市“3315计划”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规范专项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宁波市引进高端创业创新团队“3315计划”实施意见》(甬党办发[2011]10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创新团队建设以具体项目为载体,支持周期为3年,周期内建设与管理遵循“目标考核、动态评估”原则。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按照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团队建设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第二章  落户要求

    第四条  经批准列入“3315计划”的高端创业创新团队,须在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宁波工商注册创办企业或与在甬相关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工作合同。

    第五条  创业团队创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500万元,团队带头人须为企业法人代表,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50%以上。创办的企业(企业总部)在工商注册登记有效存续内不能搬离宁波。

    第六条  创新团队成员与在甬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医院等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正式工作合同,其中团队带头人和1/2以上成员应全职在宁波工作,其他成员每年在宁波工作6个月以上。

    第三章   经费资助

    第七条  市财政设立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分年安排、注重绩效、专款专用”原则。

    第八条  创业创新团队落户后,按A、B、C三类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资助经费。其中,人才资助经费占25%,给予一次性安排,主要用于团队人才培养、引进、住房保障等,由受资助团队集体商定、合理使用;科研资助经费占75%,分3年安排,第一年安排40%,第二、三年视年度团队建设和考核评估结果,分别安排资助经费,一般每年为30%,主要用于科研设备购置、测试、考察、科技合作与交流、管理、劳务、专家咨询等,由团队创办企业或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相关规定执行。市财政根据预算管理级次、用人单位性质及用款进度分批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一般在当年评审认定后的10月份和次年的6月份。

    第九条  创业创新团队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需要,分年度合理编制项目概算,明确来源概算与支出概算。来源概算应如实反映自筹经费来源,支出概算应按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报,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条  创业创新团队应当严格按照审核通过的项目预算执行。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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