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创业创新团队的建设运行与日常管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应为团队提供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
第十二条 创业创新团队应认真撰写《项目建设任务书》,如实填报《项目经费用款审批表》,《项目建设任务书》涉及的创业创新项目应与团队申报评审时的项目相符。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任务书》和《项目经费用款审批表》经团队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局、组织部或高校、院所主管科研部门等归口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市科技局并签订项目合同。
第十四条 创业创新团队支持建设周期内,应认真履行项目合同条款,按计划落实项目实施、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培养、经费使用等要求。
第十五条 支持周期内,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建设任务书》、《项目经费用款审批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检查评估,对年度检查评估不合格的创业创新团队,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或终止经费资助,并收回节余财政资助经费。
第五章 评估验收
第十六条 创业团队或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在建设期满或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应向市科技局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项目验收申请表),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验收。支持期满,对建设成效显著的创业创新团队,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申报宁波市科技创新团队。对不能如期组织验收的,创业团队或创新团队所在单位须事先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
第十七条 项目检查、评估、验收主要内容:
(一) 建设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等;
(二)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等情况,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产业化实施情况等;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四)创业创新团队运行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创业创新团队支持周期内,项目研究方向、内容、关键技术发生变化或团队核心成员发生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事项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商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后根据情况提出意见,并书面通知团队和所在落户地(单位)。
第十九条 支持周期内,创业团队终止创办企业,创新团队带头人离职、辞职,造成项目中止的,市科技局将视实际情况向创业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追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追回资金列入宁波市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引进“3315计划”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对于项目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取消创业创新团队的资格,并视情追回资助经费,同时禁止创业创新团队所在单位和个人5年内申报市各类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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