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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府印发关于落实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决策部署改进政府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甬政发[2012]90号)
发布于 2012/9/29 11:50:49 点击量: 57137


    四、严格控制涉及产品选用的项目设计标准。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时,应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特点,除因科学研究、检测实验等特殊要求可适度考虑高端和前瞻性外,一般招标采购项目(指对技术和设计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在满足正常需求的前提下,不得设定排斥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的技术标准。(责任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专业设计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五、合理设置投标准入资格条件。一般招标采购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和资格要求外,在设置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时,应着重考虑投标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创新、售后服务等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因素,并把质量安全保证和售后服务快速响应等作为准入的必要条件或评分的必要条款。对综合信用等级标识为A类或者社会责任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作为重要的评审因素。(责任单位:招标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六、推行报价扣除优惠措施。在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材料设备招标中,积极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性价比法,招标采购文件中应明确载明。在报价评审时,对参加投标的小微企业和《目录》产品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报价扣除;国有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小微企业份额占联合体投标报价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报价扣除。对《目录》产品,在条件许可的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材料设备招标项目中,要积极探索试行同样的报价扣除优惠办法。(责任单位:政府采购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各招标采购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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