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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96号)
发布于 2012/10/16 9:23:18 点击量: 688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完善我市多层次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推进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为推动全市“六个加快”发展战略和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融资支持,根据《关于全市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27号)和《关于宁波市金融业提升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2〕79号)有关精神,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融资租赁业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市在未来要大力支持发展的新型金融服务行业。加快发展融资租赁业有利于建立起资源、资产、资本之间转化的桥梁,有利于创新重大装备、技改和工程项目的融资模式,有利于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有利于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当前我市深入推进实施“六个加快”战略、推进浙江省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推进长三角南翼区域金融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时期,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发挥其独特功能与优势,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意见所述融资租赁机构包括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批准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上述公司分支机构和融资租赁特殊项目公司。
  
    加快我市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是:认真把握当前新型融资方式迅速发展与浙江海洋经济核心示范区建设全面推进的重要机遇,争取更多的国内外融资租赁企业到宁波设立机构、开展业务,鼓励本地企业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已在我市设立的融资租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融资租赁企业采购本地制造的设备作为标的,扩大全市各类企业对融资租赁产品的利用,有效控制融资租赁行业的风险,促进行业快速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力争通过“十二五”期间的努力,使我市融资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达到3~5%,成为投融资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内外并重,积极培育和引进融资租赁及配套机构
  
    (一)支持设立和引进融资租赁机构。积极鼓励市内外企业在我市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外国及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的形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市内外企业以独资、合资等方式在我市设立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引进市外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我市设立特殊项目公司。
  
    (二)鼓励融资租赁中介机构的设立发展。支持在我市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政策咨询、资产评估、资产交易、代办批文等配套服务。
  
    (三)促进融资租赁机构集聚发展与合理布局。鼓励在我市具有特殊功能的区域如宁波保税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宁波空港物流园区等设立融资租赁机构。对已经落户我市的融资租赁公司,支持其在我市拓展业务,做大做强,形成集聚效应,提高我市融资租赁业的整体实力。各特殊功能区域要积极利用本区域的政策功能优势与产业基础,因势利导,各施所长,促进我市融资租赁机构合理布局、差异化经营。
  
    三、立足创新,大力促进融资租赁机构的服务发展
  
    (四)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金融租赁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调剂资金头寸和临时性资金余缺,支持发行金融债券,增加资本金,降低负债率,增强流动性,扩大资产业务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信托方式融资、转让租赁资产。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短期外债融通外汇资金,利用中长期外债拓展融资渠道。支持保险企业用债权、股权或者债权转股权等方式投资融资租赁业。各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在外债指标、资金使用、风险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担保等机构搭建交流合作平台,开发长租短贷、租赁保理、供应商租赁、租赁信托、租赁保险、租赁担保等创新型产品,发展成熟适用的租赁融资模式,增强融资租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综合性服务,满足大众化和个性化市场需求。鼓励融资租赁公司探索开展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租赁债权与投资股权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以租金、租赁物残值、承租企业股权作为主要收益,为创业期和成长期企业提供融资、管理、技术、财务、法律等综合型服务。
  
    (六)支持金融租赁机构开展离岸业务。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特殊功能区域开设离岸账户,独立开展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国际保理等离岸业务。
  
    (七)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单体项目公司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在我市开展单机、单船等单体项目公司业务,支持项目公司离岸融资并优先安排外汇额度,支持单机、单船等项目在宁波专业设备交易市场上公开交易、转让,为投资者合理退出创造机制。
 
    (八)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设备跨境租赁业务。支持在特殊功能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内购入船舶、海工设备、医疗器械等国家鼓励出口的设备,租赁给境外企业使用,符合退税条件的,准予国内设备生产企业享受出口退税。
  
    (九)探索融资租赁机构开展进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积极探索在特殊功能区域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从国外购入飞机、游艇、邮轮、医疗设备等大型装备,实行保税。在政策允许条件下,鼓励租赁给境内企业时按照租赁方式分期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租赁期由海关监管,结束后所有权转移时,一次性缴纳全额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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