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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宁波市智慧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甬财政工[2012]124号、智慧办[2012]4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经信委 发布于 2012/10/22 9:31:00 点击量: 13621

第三条 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智慧城市重大项目引进和建设
1、智慧项目合作引进补助
用于市政府确定的智慧城市建设重大合作项目引进补助,具体补助方式和金额,按“一事一议”办法,由市智慧办商市财政局拟定方案后报市政府确定。
2、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
用于经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列入市政府重点推进范围的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为在宁波大市范围内工商登记注册、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IT企业。
根据项目的建设模式,可采用政府投资建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政府投资建设主要是采用全额投资或者部分补助的形式;政府购买服务主要采用逐年购买或者一次性给予引导性补助。
(二)智慧城市推进补助
1、智慧产业基地建设
鼓励各地建设和培育发展网络数据、软件研发推广、智慧装备和产品研发制造、智慧服务业示范推广、智慧农业示范推广以及智慧企业总部等智慧产业基地建设。
根据基地内企业集聚数量、企业规模、纳税额等指标被认定为市级智慧产业基地的,每家基地给予100万元以内的资金补助,以后每年根据运营情况采用“以奖代补”形式分别给予30万元至50万元的分档奖励。对于市重大产业基地补助,实施一事一议。
2、智慧城市项目前期研究经费补助
鼓励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开展前期研究、项目咨询等工作。
按照项目的投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给予30万元以内的前期研究经费补助。该项目必须为列入智慧城市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
3、智慧城市示范项目
(1)智慧城市应用体系示范项目补助。重点支持智慧物流、智慧制造、智慧贸易、智慧能源、智慧公共服务、智慧社会管理、智慧交通、智慧健康保障、智慧安居、智慧文化等方面具有引领作用和推广价值的智慧城市项目的示范推广。
(2)智慧城市创新示范项目补助。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技术应用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以及为智慧城市建设提供研究、咨询、服务支撑的创新平台建设。
根据项目开展的绩效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评选,确定若干个应用类示范、创新类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至50万元的资金补助。
4、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保障智慧城市规划和方案的编制、政策和标准的编制、课题研究、项目咨询和评估论证等工作经费以及智慧城市绩效评价、人才培训、合作交流、宣传推广、考察调研、项目评审等工作经费。

第四条 申报评审
(一)市智慧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应用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报送市智慧办。智慧城市推进补助项目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主管部门初审后会同级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或相关专家开展项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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