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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技改[2012]271号/甬财政工[2012]949号
发布于 2012/10/27 4:45:32 点击量: 10929


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 关于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2]71 号)文件精神,加速我市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步伐,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设立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是指我市“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中提出的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等四大新兴产业,石化、汽车及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四大优势产业(以下简称“4 + 4 + 4 ”产业)。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通过补助方式,用于“4 + 4 + 4 ”产业的发展,包括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以及为促进重点产业技术进步而开展的相关推进工作支出。;

    第二条 扶持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提高企业技术进步能力和绩效。

    二、产业优化原则。以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为指导,加快新技术、新产品等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步伐,全力发展和积极培育新兴产业,推进优势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产业层次,增强产业竞争力。

    三、突出重点原则。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目标,依据财力安排,优先扶持高成长企业技改项目、产业链技改项目及龙头骨干企业实施的“4 + 4 + 4 ”产业技改项目。

    四、规范管理原则。完善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竞争择优、绩效评价等制度,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社会监督,强化项目审计。

    第三条 扶持对象

    一、行业条件。专项项目应属于总则中确定的“4 + 4 + 4 ”产业范围,并应符合当年我市的技术改造重点领域导向。

    二、企业条件

    (一)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

    列入市高成长企业培育名单的企业。

    (二)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

    经认定的产业链龙头企业和产业链配套企业。

    (三)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工业企业,上年工业销售收入原则上需达到1500 万元以上(具体条件视专项重点而定,由申报文件明确)。且企业管理上水平、产品附加值高、竞争力强、综合能耗指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三、项目条件

    (一)项目性质为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内容应符合技术改造专项的重点和国家、省、市的鼓励类目录。

    (二)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中的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应达到700 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至少有一台设备的单价在50 万元以上。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中的配套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应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技术)投资达到350 万元以上,至少有一台设备的单价在50 万元以上。

    (三)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 年。

    (四)对新兴产业中的技术水平先进、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和项目,可适当放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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