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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经信委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点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信技改[2012]271号/甬财政工[2012]949号
发布于 2012/10/27 4:45:32 点击量: 10808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补助比例及补助额度。

    (一)对列入高成长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计划的,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12%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对列入产业链技术改造专项计划的:龙头企业技改项目,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10%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配套企业技改项目,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8%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列入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计划的,按项目的生产性设备、测试设备和技术等实际投入额,予以8%的补助,单个企业(集团)的当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以上所指的生产性设备要求单台价格在3 万以上(含3 万)。

    二、补助资金由市财政与企业属地县(市、区)财政以50% 和50%的比例分担补助;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市财政与县(市)财政以70 %和30 %的比例分担补助。

    三、其他有关促进重点产业技术进步工作的补助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条申报与评审

    各专项项目的申报重点、资格、材料和程序等,以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市经信委(
www.nbec.gov.cn)网站上查询。列入补助的项目计划和补助资金等在网上予以公布。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信局(发改局、经发局,以下简称工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建立技术改造项目库。按照“公正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项目计划。

    第六条项目实施、验收与资金下达

    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企业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定期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企业财务季报。
 
    列入计划的项目竣工后,可向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经属地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市经信委在确认项目竣工和实际投资明细清单后,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申请补助项目进行财务核查,下达补助资金;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拨补助资金。

    第七条监督管理

    列入专项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提出的目标、环境治理不能达到“三同时”或其他原因没有通过竣工验收的,降低补助标准或取消扶持资格。企业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原则上三年内取消该企业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资格。
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项目扶持单位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配合或参加政府组织的经验推广、现场交流、参观学习等活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条其他

    建立金融机构面向高成长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等重点培育企业的低利率贷款服务保障体系,鼓励银行为重点培育企业提供无附加条件、低于基准利率并是我市最低贷款利率的贷款,对为高成长企业当年放贷总额超过5 亿元的,根据实际放贷总额1 %。比例奖励银行,同一银行每年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用于上述贷款工作推进。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技术进步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经技术〔2008〕238 号)、《 宁波市装备制造总部型企业产业链技术改造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甬经技术〔2010〕189 号、甬财政工〔2010〕952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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