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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局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外贸发展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甬外经贸财〔2011〕82号
发布于 2012/10/30 4:03:50 点击量: 12206

       为了推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我市外贸结构调整步伐,坚持进口和出口并重,实现对外贸易速度、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提升外贸发展竞争力,特提出如下若干扶持措施:
       一、积极实施扶优扶强战略,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1.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对各县(市)、区当年从境外引进的注册资本在一千万美元(或等额人民币)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对发挥作用的项目引荐者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2.建立重点外贸企业培育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外贸企业上市。鼓励各地发展一批综合实力强、进出口业务量大、经济效益好、对当地外贸带动作用明显的大型外贸企业。对当年进出口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长水平、新进入全国进出口五百强或全市一百强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经营者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二者不重复奖励)。对当年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流通性外贸公司,在我市现有扶持政策基础上再给予每家100万元的专项补助。
       二、鼓励扩大进口贸易,促进进出口贸易平衡。
       3.鼓励各地大力培育进口商品交易市场。对当年在进口交易市场培育方面工作推动力度大、成效显著、增幅大且交易总额排名全市前列的县(市)、区和特定区域,给予每个区域50万元左右的工作经费支持,专项用于进口交易市场培育。
       4.鼓励我市各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参展公司、外贸企业等单位依托我市现有的各类展会、博览会和宁波周活动,举办具有宁波优势的进口商品交易会;利用宁波的港口优势和贸易优势,积极打造专业性的进口商品交易会。对当年成功举办300个以上展位且成效明显的进口商品交易会的主办单位,给予每个展位0.3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招商经费补助。
       5.鼓励更多的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扩大进口规模。对我市流通性外贸公司当年从宁波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且进口增长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2元的奖励;对我市流通性外贸公司当年从其他口岸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且进口增长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对超过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1元的奖励。以上两项合计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同比例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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