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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局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外贸发展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甬外经贸财〔2011〕82号
发布于 2012/10/30 4:03:50 点击量: 12214

   三、大力推动外贸转型升级,提升外贸质量和效益。
       6.着力培养一支具有较强创新意识,能有效推动外贸发展方式转变的外贸高端管理人才队伍。对当年我市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财政贡献在200万元以上外贸企业的管理人员参加各类外贸企业管理、研发、设计、生产、营销、法律等各类国民教育中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端教育培训,对学费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学费25%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7.鼓励外贸企业增加对研发和技术的投入。鼓励外贸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根据当年外贸企业提供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书、验收文件、专项鉴证报告、加计扣除表,对外贸企业开发产品、技术过程中发生的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2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外贸企业研发经费给予不超过3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对外贸企业新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8.鼓励企业出口高新技术产品和自主品牌产品。对当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高新技术产品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企业,对超上年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4元的奖励。对当年出口增幅超过20%以上的市级以上品牌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是指企业在出口商品消费国和地区注册有该商品的品牌或商标,并且在出口合同和海关报关单上明确注明该出口商品的品牌和商标)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1元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着力引导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拓宽销售渠道。
       9.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境外合作,通过与境外企业合作,独资、合资设立境外工业园区等平台,带动我市企业“走出去”。对我市企业设立的境外工业园区等平台,按照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给予20%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我市企业收购国际知名品牌、境外研发机构,对我市外贸企业收购、并购国际知名品牌、境外研发机构且有进出口实绩,按照其当年发生的前期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场地租金、人身保险、律师费等)给予不超过2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10.鼓励和引导我市企业通过设立、收购、兼并等方式发展境外营销渠道,增强进出口产品的辐射力和终端客户的控制能力,对当年新设立的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境外营销中心、直销机构、贸易市场、服务机构等境外营销渠道,按照其投资额及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每家境外营销机构不超过前期费用(包括广告宣传、场地租金、人身保险、律师费等)20%且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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