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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外经贸局关于促进外贸转型升级提升我市外贸发展竞争力的若干措施 甬外经贸财〔2011〕82号
发布于 2012/10/30 4:03:50 点击量: 12241

       五、推进外贸便利化,进一步优化外贸发展环境。
       11.整合和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各地有实力的外贸企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安排1000万元资金,鼓励宁波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参股设立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外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内注册成立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按照其当年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鼓励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公司为我市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其当年日均担保额给予5‰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引导外贸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等方式筹措资金来缓解资金压力。对当年新发行的中小外贸企业信托基金、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等,给予每个融资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放宽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贷款的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信保贷款的规模。
       12.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降低进出口企业口岸成本。建立出口退税单证服务外包方式,加快出口退税单证流转速度。推行出口退税网络申报。支持建设网上出口退税审批进度查询平台,便利企业查询出口退税进度。支持海关、商检、国税等部门加快通关速度、降低商检收费、提高出口退税进度,对各部门所开展的贸易便利化措施给予一定支持。
       六、专项资金来源、申请及拨付。
       13.专项资金来源、申请及资金拨付程序。上述政策涉及的专项资金由市本级财政外贸专项资金安排,采取当年一次申请和拨付的办法,资金申请方式以各项目申报通知为准。当年的政策执行期为:2011年10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由申请企业将申报材料于次年10月15日前上报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联合行文报市外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并于15天后会同市财政局将材料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审核确定,将审定的名单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局;各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七、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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