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市贸易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贸局消〔2007〕188号)
发布于 2012/11/2 4:44:34 点击量: 7444


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商务部和省、市政府有关节能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宁波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商贸流通服务业万元增加值能耗下降25%的要求,设立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为加强节能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市财政商贸发展扶持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节能资金由市财政商贸发展扶持资金安排。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推进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的节能工作,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
    
    第三条  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资金由市贸易局、市财政局负责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择优引导、扶持重点、注重效果、绩效评价”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和范围
    
    第四条  节能资金使用方式采用补助方式。
    
    第五条  节能资金使用范围
   
    (一)商贸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业(以下简称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
    (二)清洁生产示范、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三)重大环保、减排项目;
    (四)节能降耗监测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
    (五)推进节能降耗的能源标准或定额编制、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等支出。

    第三章  节能资金扶持标准
    
    第六条  节能降耗
   
    (一)扶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使用节能降耗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单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投资在30万元以上、多个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累计投资在50万元以上,年节约能源消耗(煤、电、水、汽、油)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补助3万元;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补助5万元;200万元以上最高补助8万元。
    (二)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节能应用项目,在取得实际节能效益后,被确定为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合同能源管理示范企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根据对节能工作重视和工作效率,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工作目标及任务成绩优胜的商贸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节能降耗统计网络建设经费补助。
    
    第七条  其它节能项目
   
    (一)大力推进清洁生产。自愿开展清洁生产试点企业,通过宁波市经委、宁波市环保局审核的,给予补助2万元。
    (二)开展循环经济工作。被列入市循环经济试点单位经市循环办确认其为循环经济示范单位的,给予2万元补助。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请节能资金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二)重视节能工作,建立相应领导组织,制定节能规划和措施,定期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三)实施节能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四)节能重点项目具有设计先进,项目设备和材料采购账物相符,票据齐全,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果,必须达到项目节能技术参数的要求,有科学的节能演算、记录、计算程序可操作。

    第五章  考评、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补助项目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12月15日前。
    
    第十条  各类项目由属地商贸主管部门受理,属地商贸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初审,提出推荐意见,一式三份上报宁波市贸易局。
    
    第十一条  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节能资金补助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当年补助项目和受益单位。根据需要实地检查有关资料和财务凭证,确定补助金额,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同一企业的同一性质项目从高补助,但不享受重复补助。节能项目投资时间跨度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主要申报材料
    
    (一)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补助资金申请表(附表一)。
    (二)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项目投资明细表(附表二)。
    (三)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计划、完成情况、效益评估和竣工验收报告。
    (四)节能项目需提供节能效果测试报告。
    (五)实现节能效果要以文字形式体现,要有未上项目前能耗与实现项目后能耗对比,万元营业额能耗对比所得出的节能依据。
    (六)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六章  资金使用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企业收到节能补助资金后,要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节能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将取消其享受补助政策资格,并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贸易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商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宁波市商贸流通服务业节能补助资金申请表.doc 
         2、宁波市商贸服务业节能项目投资明细清单.doc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