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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天使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发布于 2012/11/15 4:52:45 点击量: 922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加快发展天使投资,大力推进科技创业,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发展壮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天使投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天使投资是指具有一定净财富的个人和机构,对具有专门技术或独特概念的原创项目、具有发展潜力的初创期企业,开展的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直接投资,是一种早期、分散、小型的阶段性权益风险投资形式。天使投资专注初创项目,具有准入门槛较低、投资规模较小、运作模式灵活等特征,投资方参股不控股、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与决策。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的投资,是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矛盾、拓展新兴产业发展源头,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的有效途径,也是全面提升我市科技创业发展水平、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研究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快实现天使投资发展的新突破。
  
    二、准确把握天使投资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践行“三思三创”精神,全面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扩大天使投资规模,促进创新型初创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为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要目标。5年内,全市天使投资机构(人)达到500家(人)左右,引导50亿元以上社会资金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发展,新增1000家创新型初创企业。
  
    三、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四)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市、县(市)区两级联动,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5年内基金总规模达到5亿元,其中市本级2亿元。引导基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人)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进行跟进投资。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加快发展天使投资。鼓励和支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管理的经营和投资主体、行业协会等设立天使投资机构,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展天使投资。宁波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五)加大对天使投资发展的奖励扶持
  
    1.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天使投资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其投资创新型初创企业时,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3.采取合伙制形式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型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对股权转让免征营业税。
  
    4.地方政府给予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高层次人才的奖励,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推动科技资源支持天使投资。宁波市科技创业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国际科技合作、专利资助、成果转化等优先支持获得天使投资支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
  
    (七)拓宽天使投资退出渠道。依托现有技术市场,为创新型初创企业并购重组、股权交易、天使投资退出等提供服务。积极推进宁波国家高新区争取开展国家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新三板)试点,支持天使投资扶持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优先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简化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和退出审核程序,经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退出。引导基金退出后如有收益的,将退出后的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奖励给共同投资的天使投资机构(人)。当所投企业面临破产或发生清算时,引导基金按实际出资比例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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