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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 甬党发〔2012〕147号
发布于 2012/11/22 3:31:28 点击量: 34772

   
   
四、营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产业引导,完善体制机制,健全财税金融要素及其他配套政策。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和规划引导
    进一步加大领导小组统筹力度,发挥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的推进作用。强化规划引导力度,制订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积极引导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建立和完善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的统计指标体系。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调查,实现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行业跟踪监测、分析和管理。
    (二)加强考核督查力度
    建立导向明确、指标科学、责任落实的战略性新兴产业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半年一次对各县(市)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产值增速、有效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投入以及属地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园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的增幅等主要指标进行排序公示,年底结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设立地方政府综合先进奖、进位奖、鼓励奖各若干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设立服务优秀奖若干名,对专项任务推进工作贡献突出的工作团队和市级相关部门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1.整合现有市级财政资金中工业、科技、人才、外向型、总部经济、金融等各类专项资金,进一步修订完善相应的扶持政策,明确重点,避免重复,从各个方面全力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形成较为完善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扶持政策体系。
    2.建立稳定可靠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市、县(市)区二级财政分别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20亿元,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并根据实际需求和财力增长可能,逐步扩大专项资金规模。
    3.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和发展要求,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不断研究跟进财税支持模式,最大限度发挥财税支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四)拓展投资融资渠道
    1.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股权投融资发展。培育和发展创业投资产业。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尽快达到10亿元规模的募集资本,重点扶持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投公司。鼓励各县(市)区设立针对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推动市属投资公司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鼓励各类民间资本参与组建创投公司或其他股权投资机构。积极引进市外有实力的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来我市拓展股权投资业务。加大企业上市培养,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积极支持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在创业板和中小板上市融资。
    2.大力支持符合债券发行条件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鼓励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加强与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合作,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给予信贷支持。
    (五)加强要素资源保障
    1.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市、县(市)区两级必须分级确保。建立淘汰类产业退出机制,盘活闲置建设用地,扩大土地供给规模,优先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建设用地。
    2.优先安排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水、电、通讯以及污水(污泥)集中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所需要的电力、燃气等能源资源,优先予以保障。对 “810实力工程”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实行差别水价。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建项目所需的能源消耗和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六)加强标准、品牌、专利、市场建设
    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主导或参与制(修)订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快形成一批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建立良好的品牌管理机制和品牌塑造方法,实施品牌战略,加强品牌经营。指导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的运用,从战略、管理、传播和资产管理各个层面推进品牌建设。强化行政执法部门联动,探索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规范市场秩序;深化知识产权知识宣传培训,营造全社会注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的良好氛围。支持企业市场拓展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市场准入制度,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产品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建立政府补贴和重大项目工程采购制度,对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创新产品给予支持,促进首台(套)自主装备使用政策的落实。
    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六区两岛”管委会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加大支持力度,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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