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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
发布于 2012/12/28 5:15:52 点击量: 826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规范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保持政策稳定性和工作延续性,根据人力社保部、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及省人力社保厅、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28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条件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区为单位。实施地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完成年度失业保险扩面任务,基金收入持续增长;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调剂金,当年支出不需要同级财政补助;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较多,能够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含24个月)以上;基金管理使用安全规范。

    二、实施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对应原则,本通知享受对象为参加(含参加过)失业保险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和单位。

    三、实施项目

    (一)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

    (二)职业介绍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包括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四、项目内容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鄞州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保税区、东钱湖区(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其中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与其它各类社会保险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在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满1年,可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因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原因)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 5%的中小微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与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不得同时享受。

    (四)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市级统筹区内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办理就业登记、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本市户籍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在市级统筹区内创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到期还本付息后,据实全额贴息。其中,在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万元;高校毕业生在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参加创业培训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5万元;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合伙经营的,可提供每人不超过15万元、最高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贷款。上述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2次。

    (六)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适当用于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失业保险统筹区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上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5%;上年末基金累计结余在10亿元以下的,使用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可使用额度的15%。

    (七)创业培训补贴。对本市户籍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补贴;对参加SYB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2300元补贴;对参加创业复合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技能培训的同类补贴标准和SYB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对企业业主参加IYB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予以补贴,但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300元。

    (八)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初级、中级、高级技能(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正高])证书的,分别给予每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的补贴。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组织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相应标准给予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市级及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带徒传技活动并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带徒要求的,按其带徒数量及技术等级给予带徒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达到60%(含)以上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3000元的补贴;所带徒弟中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在30%(含)至60%的,按带徒总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补贴。开展短期带徒活动并达到带徒协议要求的,按带徒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带徒培训补贴。

    公共实训补贴。市级高技能公共实训平台开展高级工及以上技能实训,学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工每人500元、技师及高级技师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公共实训补贴。对完成模块实训但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上述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专项能力考核)补贴。

    (十)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对取得紧缺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在劳动合同履行期内,按技师每人每月500元、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紧缺工种目录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我市技能人才紧缺情况予以公布。

    (十一)下列已实施项目享受条件调整为:

    1.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范围扩大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及机关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年享受期满后,仍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继续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至本通知实施期结束止。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对从业人数在100人(含)以上300人(含)以下的企业,贷款贴息条件之一的年营业收入(销售额)由3000万元以下调整为5000万元以下。

    (十二)困难企业稳定就业补贴程序的启动、条件和补贴标准根据省人力社保厅和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现行的创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奖励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补贴、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以及本通知调整项目中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其中,本通知下发前已招用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延长至本通知实施期满。

    五、资金管理

    (一)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使用额度为当地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特别是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政策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适用对象和支出项目进行清理规范,超出范围的对象和项目要停止执行并调整纳入就业专项资金等渠道列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按照财政部等6部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处理意见的通知》(财社字〔1998〕52号)和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中有关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补充通知》(财社字〔1999〕22号)的规定妥善处置。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得形成固定资产,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不得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和交通工具购置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统筹做好年度促进就业资金的总体规划,处理好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支出与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之间的关系,按照两项资金各自的使用范围,合理安排使用,实行分账管理。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使用,就业专项资金实行分级负担,防止出现重复安排现象,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至国务院修订的《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之日止,通知印发前已按先前规定实施的,不再作调整。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后实施。对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报告。

    本通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相关实施细则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先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今后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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