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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措施
发布于 2013/1/16 10:10:39 点击量: 334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49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部署 切实做好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意见》(国质检通〔2012〕5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明电〔2012〕255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经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
  
    今年以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总局关于促进外贸发展的政策要求,宁波检验检疫局出台了《关于印发〈宁波检验检疫局关于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检通〔2012〕113号),明确了5大方面21类51项服务外贸发展的具体工作措施,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履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进度,进一步落实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各项工作举措。
  
    二、坚决贯彻减免收费政策
  
    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精神,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免收2012年四季度所有法定检验检疫物出入境检验检疫费,2013年起执行降低后的检验检疫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四季度免收费政策,向检验检疫相对人广泛宣传国家的免征规费政策,制定免征收费期间更加便捷的办事流程,禁止将法检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项目。积极开展收费自查自纠工作。
  
    三、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进一步推进“提速、减负、增效、严密监管”的大通关建设,深化检关协作,加快推行通关单无纸化,加大力度推进分类管理、出口绿色通道、出口免验工作,进一步深化“出口商品直通放行”机制,实施出境货物口岸查验监管新模式,促进对外贸易便利化,提升通关效率。实施原产地证签证无纸化,简化原产地证书申领手续,提高签证速度,降低企业成本。
  
    四、支持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
  
    要围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做好进口检验检疫工作,支持扩大进口。加强特殊监管区域和会展业检验检疫监管政策理论研究,支持宁波保税区、会展中心进口食品消费品市场建设。积极参与梅山进口整车口岸建设,积极探索支持宁波空港冷链产业监管新模式。积极支持在宁波保税区和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两个重点区域,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重点进口商品开展为期一年的进口贸易便利化试点工作。
  
    五、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
  
    加强专家队伍建设,掌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发展的最新动向,优化信息收集机制。针对重大技术措施,组织系统内外专家进行研究和专项应对。进一步加强网站建设,扩大“千点工程”覆盖面,围绕宁波特色产业,重点打造专业评议点,增强外贸企业抵御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的能力。
  
    六、加快推进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
  
    积极推进宁波全港创卫工作。积极支持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国际物流园区市场采购出口工业品协作监管区建设,全力打造临港市场采购出口产业集聚区。支持梅山保税港区、杭州湾新区、浙台(象山石浦)经贸合作区等省级产业集聚区建设。积极推进穿山北港区和象山石浦港区整体对外开放。扶持海铁联运、无水港等新型物流模式发展。对杭州湾新区大众汽车项目、宁波轨道交通项目、中海油LNG项目等宁波大型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项一策”“一厂一策”,全力扶持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采用共验管理、现场进驻办公等方式,制定专项服务方案,提高服务效率。对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所需进口设备,积极争取总局支持,降低检验检测收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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