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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经信局关于印发镇海区工业企业效益奖评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于 2013/1/22 9:24:40 点击量: 5783


镇海区工业企业效益奖评奖暂行办法
  

    一、基本条件
  
    在镇海区注册、上年度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或实缴税金500万元(含)以上,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
  
    上年度企业有涉及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未完成节能减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取消评奖资格。
  
    二、申报程序
  
    由企业所在镇(街道、园区)统一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填报《2012年度镇海区工业企业效益奖评奖申报表》(附件)。评奖申报表经纳税地国税、地税部门核实盖章确认后,附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企业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单等材料一式一份,交所属镇(街道、园区)确认并统一报区经信局。
  
    三、评选办法
  
    采用比较计分制:以申报企业上年度亩均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和亩均实缴税金为依据,除以《镇海区委办、区府办关于印发镇海区经济转型升级五年行动计划的通知》(镇区委办〔2012〕79号)中工业企业土地资源贡献目标的“亩均销售和亩均税金”,再分别乘以亩均销售和亩均税金的权重分别计算得分,两项得分合计后的得分为该企业的最后得分。计算办法如下所示:
  
    一、亩均销售得分(N1)
  
    申报企业亩均销售÷全区亩均目标基数×25(权重)
  
    二、亩均税金得分(N2)
  
    申报企业亩均税金÷全区亩均目标基数×75(权重)
  
    综合得分(N)=亩均销售得分(N1)+亩均税金得分(N2)
  
    四、结果认定
  
    区经信局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最后综合得分进行审核,排名前10家企业列入候选名单,登报公示无疑义后上报区政府审定公布。
  
    五、资金下达
  
    区经信局、区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兑现奖励资金,给予每家企业主要经营者10万元的奖励。
  
    六、其他规定
  
    (一)为确保公平、公平评价企业实际效益,企业实际使用土地面积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申报单为准,并经所在镇(街道)核实确定。
  
    (二)上年纳税年度,是指上上年12月—上年11月期间企业实际缴纳的税金。包括实际上缴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教育费附加,不包括关税和代扣代缴税金。在镇海区域外上缴的税金一律不计。

    附件:镇海区工业企业效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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