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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发布于 2013/1/23 10:20:13 点击量: 31631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者参与职业培训的积极性,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一)参加(含曾参加)本市失业保险的人员;
   
    (二)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定点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职业资格(含技术职称,以下简称职业资格)培训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对取得《宁波市职业技术培训证书》及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技能(三级,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二级,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高级技师(一级,含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分别补贴每人200元、500元、800元、1200元、1500元和2000元。对列入紧缺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补贴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30%至50%。
   
     对取得专项能力证书或取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人400元标准享受培训补贴。对参加执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享受补贴。
   
    定点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行业协会面向本系统职工按要求开展职业培训并达到规定条件的,按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相应标准享受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企业优秀青年技术工人培训,给予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培训补贴。
   
    同一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
   
     三、定点培训单位的资质认定
    
    定点培训单位包括定点培训机构和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资质认定实行“定期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发文公布、动态管理”的原则。
    
    (一)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具备办学资质的技工院校、在甬高校、职业院校、成人学校、行业培训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各类培训机构”),均可向失业保险统筹区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定点培训机构资质申请。
   
     1、市本级及海曙、江东、江北三区所属各类培训机构向市人力社保局申报。镇海、北仑、鄞州三区及保税区、科技园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所属各类培训机构向所在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报,其认定结果应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并由市人力社保局统一公布。
   
     2、余姚、慈溪、奉化、宁海、象山等县(市)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由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3、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认定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

    (二)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资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面向本单位职工、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行业协会面向本行业系统职工开展职业培训,可向统筹区域的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资质申请,其申报程序及认定管理办法按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认定要求执行。
   
     四、补贴方法
   
    职业培训补贴方法分定点培训机构补贴、培训学员补贴和定点企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补贴三种。
   
    (一)定点培训机构补贴
   
     本方法是指定点培训机构面向符合条件的培训学员采取免费或差额收费的方式开展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由失业保险基金直接补贴定点培训机构的方式。
   
     1、定点培训机构组织招生时,应公布定点培训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可享受的培训补贴标准。在受理培训学员报名缴费时,对收费标准低于或等于补贴标准的,实施免费培训;对培训收费标准高于补贴标准的,收取差额培训费用。培训学员报名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在《宁波市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告知单》(以下简称《补贴告知单》,详见附件1)上签字确认。
   
    2、定点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一周随带《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开班备案(审核)表》(以下简称《开班备案表》,详见附件2)和《补贴告知单》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培训服务窗口办理开班备案手续(尚未设立培训服务窗口的,到相应职能科室办理)。培训服务窗口(职能科室)应使用“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报送的学员身份和资格条件进行核对,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学员予以核准开班。
   
     3、培训办班结束后,对参加考核合格并取得证书的学员享受培训补贴。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不享受培训补贴。定点培训机构要做好补贴台帐。补贴申报材料包括:培训补贴申请报告(随附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开班备案表》、培训学员证书复印件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差额收费发票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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