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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社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3〕21号)
发布于 2013/1/23 10:20:13 点击量: 31953


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实施办法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文件精神,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参加(含曾参加)本市失业保险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含专项能力考核,以下统称“职业技能鉴定”)的个人。
    
    二、补贴方法
    
    补贴对象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书”)后,可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全额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一)根据个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形式的不同,鉴定补贴申报按以下方法办理
   
    1、个人到当地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按规定缴费。对经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确认符合享受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应填写《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以下简称《鉴定补贴申报表》,详见附件1)。补贴对象在参加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六个月内,随带《鉴定补贴申报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鉴定票据原件、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到受理报名的鉴定中心申报鉴定补贴。
   
    2、个人到鉴定站(所)报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按规定缴费。鉴定站(所)在实施鉴定前一周向当地鉴定中心报送鉴定方案时,由鉴定中心通过“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系统”对鉴定学员进行身份核对,并将符合享受初次鉴定补贴条件的补贴对象名单告知鉴定站(所)。鉴定站(所)在鉴定考核结束后,对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证书的补贴对象做好鉴定补贴台账,汇总后统一向当地鉴定中心办理鉴定补贴(未设鉴定中心的,向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职能科室办理)。鉴定补贴申报材料包括: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宁波市职业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鉴定补贴花名册》,详见附件2)、鉴定方案备案表、补贴对象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证书原件与复印件或《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发证审批表》、指定银行的个人银行卡复印件;补贴对象的鉴定费由培训机构或学员所在单位垫付的,申报材料中增加鉴定费发票复印件、培训机构及学员所在单位的宁波银行账号。
   
    (二)鉴定补助申报实行按季申报。受理补贴申报的鉴定中心汇总并经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于规定时间内将补助台账报相应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鉴定补贴拨付至相应机构,由相应机构核发至补贴对象提供的宁波银行账户内和垫付鉴定费的培训机构或学员所在单位的宁波银行账号内。
   
    市属鉴定站(所)向市鉴定中心统一申报,镇海、北仑、鄞州等区所属鉴定站(所)向当地鉴定中心申报,经当地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在季末次月的首个工作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本区鉴定补贴材料汇总报送市鉴定中心初审,同时,将报送的经费补贴汇总表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市鉴定中心将补贴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职能处室审核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材料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于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鉴定补贴拨付至市鉴定中心、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其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相应补贴对象提供的本人宁波银行卡账户内和垫付鉴定费的培训机构或学员所在单位的宁波银行账号内。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或冒领鉴定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追回已领取的鉴定补贴,触犯有关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宁波市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表
         2.宁波市职业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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