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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52号)
发布于 2013/3/26 2:51:41 点击量: 5664


关于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
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升学考试(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克服教育资源紧张、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数量多等压力,较好地解决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但随着外来务工人员规模不断扩大,随迁子女完成义务教育人数不断增多,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问题日益突出。做好随迁子女就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是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公平的客观要求,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导外来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和稳定就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工作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 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精神,“通过我省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条件,进入我省高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省高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 013 年起可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市及各县(市)区招生部门要加强政策把关,提高服务能力,确保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高考报名与高校招生考试。

    三、合理制订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的基本条件报考我市高中段学校的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需符合我市流入地小学升初中条件,进入我市初中阶段学校学习,并具有完整的我市初中阶段连续学习经历和学籍,且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在近3 年内要参加1 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随迁子女,同时符合我市中考报名的其他条件的,从2013 年起可在我市初中就学地报名参加初中升高中考试与录取。随迁子女在中考后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录取与我市户籍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各县(市)区可从本地实际出发,按上述原则意见,研究确定本地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政策条件。制定初中升高中政策条件应注意与原有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相衔接。把政策条件重点放在有效解决已在本地连续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读书上,切实防止教育移民。有关随迁子女升学考试的实施方案,应于2013年中小学招生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并在3月底之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市教育局要尽快研究细化外省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导意见,加强政策指导,加大统筹力度。

    四、积极稳妥地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7〕2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省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60号)等文件精神,各地要根据城市功能定位、产业结构布局和城市资源承载能力,认真统筹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本地户籍子女和随迁子女接受教育的关系、近期和长远的关系,深入开展调查测算和研究,充分考虑高考和中考面向随迁子女放开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在动态测算入读学生数和教育承载力的基础上,按照其父(母)在当地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条件(原则上要在本市参加1 年及以上的社会保险),不断完善义务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各地要深入开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资源调查,准确掌握教育资源和随迁子女现状,科学预测其发展变化趋势。各级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随迁子女升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随迁子女人数合理调配教育资源,做好招生计划编制、新生入学、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宣传部门要全面、客观地宣传解释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升学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与现实性。发改部门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及随迁子女的居住登记,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的审核与把关,推广完善居住证制度,准确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及随迁子女信息。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提供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成功经验。

    六、附则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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