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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政策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26号)
东政办发(2009)26号号
发布于 2010/11/25 0:00:00 点击量: 5165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8104号)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政策的通知》(甬财政预〔200838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现就我区落实城镇土地使用税减负政策通知如下:

一、减负政策适用对象

东区域内土地使用税实际年缴纳额度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企业。

经营范围属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行业的企业,已通过税务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减负政策。

二、减负办法及补助标准

本减负政策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自200911日起施行,暂定一年。补助标准设定为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所形成的区级财力部分的30%。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三、办理程序

对企业的财政补助于次年兑现。具体程序如下:

(一)税务部门提供基础数据。由江东地税局在2010115将上年已征收入库的土地使用税,按纳税号、企业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全年入库数编制(按所属街道分别填写),经税务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式一份移交区财政局(同时附送电子文本一份)。

(二)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区财政局根据江东地税局提供的基础数据核定补助额度、安排指标,核对数据资料无误后将资金划拨到所属街道。

(三)街道办事处统一发放。各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区财政局拨付的资金和补助清单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账户,并在相关凭证中列明资金内容。并于2010125日前将发放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区财政局。

   

二○○九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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