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0〕1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0年4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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