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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象山县出口企业应退税预退实施办法的通知(象政办发〔2009〕193号)
象政办发(2009)193号号
发布于 2011/1/4 0:00:00 点击量: 5321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快出口企业退税进度,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帮助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经第十三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委托中国银行象山支行施行出口企业应退税预退办法,并明确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县国税局、人行象山支行以及中行象山支行等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县财政局指定一家国资公司(确定为象山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在中行象山支行开立帐户,并由县财政向该公司帐户注资30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不足部分向中行贷款,以备刚开始运作时资金需求,该笔资金专款专用。

二、县国税局收到企业退税申报资料(单证齐全)后,对有出口退税的企业(有预退税申请要求的应提交《出口应退税预退申请书》并加盖公章)按企业名称、退税所属期、退税金额填写《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并加盖业务章,汇总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清册传递至中行象山支行相关柜台及国资公司。

三、中行象山支行为国资公司解决4000万元授信及发放问题(利率为基准下浮10%)。中行象山支行在收到经县国税局加盖业务专用章后的《出口企业应退税金清册》当天,把企业应退税款在扣除利息之后从国资公司帐户内划转至外贸企业帐户。扣息按以下标准执行:老生产型企业扣息日期为20天;外贸公司扣息日期为40天;符合提前退税条件的新出口生产企业,视同老生产企业扣息日期为20天;不符合条件的新出口生产企业,首笔退税款扣息日期为1年。利率为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基准利率。在企业的国家退税款到帐后,由中行象山支行代扣并划转国资公司帐户。款项发放及扣转信息及时传递至四部门。

四、人行象山支行应在收到国税出口退税信息后,及时将退税款划转至企业出口退税专户。提供便捷的开户手续,并做好企业出口退税专户的开户监管工作。

五、申请预退税的外贸企业在中行象山支行开立出口退税专户,并与国资公司、中行象山支行签定三方协议。向国税申报退税同时提交出口应退税预退申请书,并承担退税款预退期间的利息。

六、三方协议由中行象山支行、国资公司、出口企业三方签订,此协议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人行象山支行监制。

七、组织、协调、解释、监督工作由县外经贸局负责。

    八、本实施办法自2009920日起实施。

  

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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