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象政发〔2008〕180号)
象政发(2008)180号号
发布于 2011/1/4 0:00:00 点击量: 4989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宁波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促进社会和谐,在现行政策基础上,继续扩大就业帮扶对象,提高就业帮扶力度,延长就业帮扶时间。

(一)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各镇乡(街道)、行政村(社区)要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作用,积极开发保洁、保绿、保安、社区食堂、幼儿接送、老人陪护、残疾人托(安)养、垃圾分类和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并在巩固原有的基础上,逐年增加公益性岗位数量。公益性岗位必须首先用于安置本县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且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农村低保家庭劳动力。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中城镇零就业家庭从事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本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50%计算。农村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仍按(象政发〔2007173号)规定执行。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县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4050周岁,男5060周岁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二)扩大再就业援助补贴对象。对户籍在本县,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后6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女45-50周岁,男55-60周岁城镇失业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50元的再就业援助补贴。对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未能重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仍按每人每月525元标准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至其法定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23个月。

(三)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城镇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一计算。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额度按其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计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2-3万元调整为2-5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到期还本付息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续贷2次。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进行反担保的失业人员,贷款额度可扩大至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并由财政全额贴息。具体办法由县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五)强化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支持各类职业(技)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鼓励失业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并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对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培训经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失业人员参加各类技能培训,其培训费和技能鉴定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失业人员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的政府培训补助。取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且培训课时在24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50元培训补助;培训课时在40课时以上的,每人给予180元培训补助。对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准入工种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工种按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规定的职业范围执行。

(六)提高企业用工补助额度。对招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用工补助。用工补助额度按企业应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40%计算。用工补助享受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七)加大职业介绍补贴力度。
对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介绍成功,且求职者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职业中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额度为: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100元;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每人50元。职业介绍补贴用于县、镇(乡)、街道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工作支出,实行专款专用。

二、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

要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行动计划的要求,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积极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引导城乡劳动力有序流动,切实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八)建立健全全县就业服务体系。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加强县、镇(乡)、街道、社区(行政村)三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重点推进中心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联网工作,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服务,逐步实现与职业培训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和共享。镇(乡)、街道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探索和推行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各社区(行政村)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配备1名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理员。

(九)加快建立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做好相应的登记、统计工作。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从事灵活就业的,应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劳动者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灵活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失业登记。登记失业人员应积极求职,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并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

(十)完善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强化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建立完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挂钩机制,对培训质量差、社会反映差的定点培训机构实行淘汰制;积极探索培训项目通过招投标形式实施职业培训的市场化运作模式,充分调动职业培训机构的积极性,提高政府培训资金使用效应。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

三、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以《就业促进法》为指引,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促进就业政策的贯彻实施。

(十一)加大就业工作考核力度。各镇乡(街道)、各部门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努力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把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公益性岗位开发、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等指标纳入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目标,并逐年提高就业工作考核分值。有关部门要根据下达的就业工作目标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就业促进法》予以表彰。

(十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劳动保障、发改、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流情况,解决问题。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良好局面。县财政要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落实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的需要。
  

(十三)加强宣传和督促检查。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深入做好促进就业的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为促进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促进法实施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法规政策落实到位。

四、其他

(十四)本通知自20091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五)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06124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9年以后,各类就业援助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十六)用工补助、公益性岗位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援助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项目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不得多头享受。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享受上述促进就业政策期间,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剩余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可与重新就业、缴纳失业保险费后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十七)本通知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人民银行象山支行等按各自职责负责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