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即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
象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激发广大科技人员的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象山县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县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县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评奖条件
第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设科技创新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两个奖项。
第六条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县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县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最多不超过2名。
第七条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成果: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重大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管理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五)为促进本县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同本县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授予不超过3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10项。被授予项目必须是经过验收或鉴定的。
对已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项目,不再重复评奖。同时,对同一科技成果已获县政府奖励的,不再重复评奖。
第三章 评审与奖励
第八条 县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 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条件对其获奖的评审结论、奖励种类、等级提出建议意见。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行业设立县科学技术奖评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二)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告评审、评议结果并提出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评审组成员应严格保守评审情况和技术秘密。
评审组成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一条 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被推荐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推荐的候选人、候选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关系的;
(二)与被推荐的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第十三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可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委托县外相关科技中介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 县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在县级主要传播媒体上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异议的,可以在结果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质询,并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做出处理。
第十六条 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组提出的获奖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获得县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项目,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突出贡献奖奖金为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奖金75%以上分配给项目完成人员,获奖单位可予配套奖励。县级奖励经费在当年预算的科技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消奖励,追回证书、奖金。
第十九条 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对推荐单位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成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有关评审制度、影响公正评审办法等情形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象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印发的《象山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