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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象政发〔2010〕38号)
象政发(2010)38号号
发布于 2011/1/6 0:00:00 点击量: 9454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我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104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9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调整为8.0元。

 

 

 

   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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