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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
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号
发布于 2011/6/9 4:14:50 点击量: 758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管理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省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的项目,其他省科技计划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编制省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由各业务处室提出分管领域的具体内容,经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交厅务会审定。

每年4月底前印发下一年度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项目的通知,提出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有关事项。

逐步推行按一级计划或二级计划分别制订项目申报指南,细化内容,增强指导性。

第四条  申报项目由厅综合计划处统一受理。项目从网上以电子格式申报,同时递交二份纸质申报书,其中一份留综合计划处存档,一份交相关处室。

第五条 招标项目实行常年征集制度,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设立征集网点。

 

第三章  项目审查与立项

 

第六条  项目形式审查。综合计划处对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内容为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通过形式审查的导入项目库,并按计划类别交给相关处室。

第七条  实行专家评价制度,逐步推行"双盲"评价方法。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相关专家,由有关处室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价。实行"双盲"评价方式的,提交专家的评价材料中隐去申报单位和课题组人员。

专家评价的主要内容为立项的必要性、项目的创新性和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对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分开进行评价。每个项目必须有7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评价,评价结论分为A、B、C三类。对C类项目,专家必须阐述理由。

业务处室对专家评价进行综合,有半数以上的专家评为A类的确定为推荐项目,评为B类加A类之和占专家人数半数以上的项目确定为可选项目,其它项目确定为落选项目。

A类、B类、C类项目的比例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可立项情况确定。

专家评价结果交综合计划处汇总,并报厅分管领导。


    第八条  综合计划处根据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经费预算情况、项目结转情况、专家评价情况,提出重大项目(包括招标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安排的指导性意见,包括支持重点、立项数、经费平均支持强度和业务处室初审推荐项目数等,在与有关处室协商并向厅长汇报后提交厅务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业务处室初审。经专家评价(或“双盲”评价)的推荐项目和可选项目,由主管处室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为立项的必要性、课题组的承担能力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十五”科技计划的要求。同时,结合专家评价结论和处室主动设计项目,按重大(含招标项目)、重点、一般项目分别确定初审推荐项目。对初审推荐项目要进行排序,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

业务处室初审后确定推荐立项项目和推荐后备项目,两者之和与可立项数的比例一般为2:1,其中推荐立项项目与可立项数比例为1.2:1。

初审意见在向分管厅长汇报同意后交综合计划处。


    第十条  处室联审。对处室初审推荐立项项目和推荐后备项目,在综合计划处进行初步审核并与相关处室协商后,分别提交处室联审会议复审。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价意见和处室初审意见进行复审和评价,并排除重复的项目,从全局角度再次进行立项项目的排序,建议立项项目落选的可并入后备项目打分排序。

处室联审采用主管处室对项目逐个介绍,参会人员提问评议,各处室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打分采取回避制度,对本处室项目不参与打分。

处室联审评价及打分内容为:项目的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课题组能力、经费预算合理性;其中招标项目评价及打分内容为:重要性、创新性、可行性、是否适合招标、经费预算合理性。

联审会议由综合计划处主持,各处(室、局、办)负责人参加,监察室监督并统计打分结果。

综合计划处根据联审情况出具处室联审意见(包括建议立项、建议后备项目)。

对建议立项的项目根据经费预算情况与相关处室商议拟订资助经费额度。

联审结果通报各相关处室,并抄报厅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厅务会决策。综合计划处向厅务会汇报建议立项和备选项目的方案,由厅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重大项目(招标项目除外)、重点项目经厅务会研究决定后在浙江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对有异议的项目由有关处室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建议,经综合计划处审核后报厅务会议或厅长办公会议重新审定。

第十三条  招标项目在厅务会决定后由项目主管处室撰写招标任务书,经咨询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分管厅长审定;联合招标项目由项目主管处室与联合招标单位签订联合招标协议,经综合计划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定。

综合计划处负责编制招标书、发布招标公告和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根据评标报告与有关处室及联合招标单位商议定标方案,并向厅务会汇报评标情况和建议定标方案,由厅务会审定。

 

第四章 计划下达、合同签订与经费核拨

 

第十四条  经审定的项目由综合计划处编制科技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主管处室与承担单位签订科技项目合同,经计划处审核后报分管厅长审签。

项目合同内容主要根据申报书和投标书确定,主要技术指标一般不得在签订合同时更改。

第十六条  综合计划处凭科技项目合同与省财政部门联合下达经费文件,分年度统一拨付经费。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主管处室对所主管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协调。重大项目每年至少要检查一次。综合计划处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的抽查。

第十八条  各项目主管处室在承担单位总结的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提出分管项目年度执行情况的总结,于当年12月底前交综合计划处。综合计划处综合后提出科技计划执行情况的年度报告,报厅领导。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向主管处室提出验收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有关材料及经费决算报告。经主管处室审查后交厅综合计划处,由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组织验收。


    重大项目应当由省科技厅进行现场验收;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可委托归口部门验收,省科技厅进行实地抽查。

验收工作需请专家参与的,由综合计划处聘请并付专家咨询费用。

需要鉴定的项目按我厅有关规定执行,通过鉴定的项目可实行书面验收。

第二十条  列入计划的项目一般不得变更、中止或撤销,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承担单位或项目主管处室提出并填写项目变更、中止或撤销申请表,同时附相关经费、物资处理意见,综合计划处会同项目主管处室调查核实后报分管厅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程序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程序由综合计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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