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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4919

宁波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办法

甬科知[2006]113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提高产业竞争力中的作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全国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1]31号)和《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评选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5]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三条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工作。

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的专利示范、试点企业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认定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特点的专利管理和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促进专利技术的产业化,推动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形成。

第六条  申报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专利管理机构、专利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奖酬制度、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健全,知识产权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落实;

(二)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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