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甬科知[2006]116号
第一条 为鼓励自主创新,培育和扶持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符合本市产业政策的专利项目,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宁波市《关于推进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城市决定》(甬党[2006]6号)和《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单位从事专利技术产业化活动。
第三条 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来源为地方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是一种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开发机构和金融机构等渠道的资金投入,支持专利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并实现产业化,有效支撑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项目资金补助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的原则,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宁波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2]136号)执行。
第六条 企业用以申报项目资金支持的专利技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政策,且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美国、日本等国家中的一国或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于申报年度前3年内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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