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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区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于 2010/4/12 0:00:00 点击量: 5663

镇海区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区经济、科技、社会发展中长期需求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主动设计,整合、集成、优化科技资源,完善相关科技条件建设,提升公共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公益性特点的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指结合区域特色产业,以为我区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产业化、产业产品升级、科技创新创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为目标,为广大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检测、信息化管理(服务)、科技创新孵化等科技服务的机构。

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为主引进共建;二是主动设计以龙头企业为主产学研合作共建。

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由区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产业发展需求进行主动设计,并确定承担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和专家评审的基础上,发文公布平台建设承担单位与目标任务。

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依托企业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应是产业龙头企业或产业代表性企业;3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经营设施;具有行业先进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及检测分析、测试手段;总投资不少于500万元,其中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必须在300万元以上(信息化科技中介平台在100万元以上);有较强的技术支撑能力和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拥有10名以上固定人员,拥有中级职称以上或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5人以上,技术带头人在全国行业内有较高的知名度;平台具有独立法人,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开发、检测等公共服务工作,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目标。

经公布建设的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其为提升服务能力投入的建设经费的20%给予补助。区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公布平台建设任务后首次补助不超过25万元。对政府引进共建的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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