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海区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区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科技合作与交流,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规范镇海区科技合作项目管理与实施,提高科技合作项目实施成功率,保证科技合作项目资金补助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镇海区产学研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镇海区行政范围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外商独资或控股企业除外),依需求与高校、院所开展的委托开发、联合攻关、技术转让、专利转让许可等项目,单纯的技术服务项目不予补助。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应依企业技术需求订立,与企业从事的主业相符,技术合同标的明确,权责清晰,并经技术合同认定机构认定备案;
2、项目已申请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未获得区级财政其它形式资助;同类项目凡获得区财政补助,视作配套;
3、项目技术交易额15万元以上,且提出补助申请时已基本完成费用支付;
4、优先立项补助具有技术先进性,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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