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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科技成果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于 2010/11/22 0:00:00 点击量: 7671



    为了加强科技成果管理,进一步促进科技项目的有效实施,多出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贯彻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依据《宁波市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宁波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宁波市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验收管理办法》,对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建立科技成果年度报奖计划的制度。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要制订年度的科技成果报奖计划,每年有目标、有措施。

  二、建立项目验收和鉴定情况通报制度。对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计划项目,到完成期限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和鉴定的,予以公开通报,且对项目负责人作信誉记录,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的两年内不再安排市级科技项目和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项目。

  三、对全省、行业有重大影响,技术水平处于全国领先,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科技项目建议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并有国家级的科技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各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每年应不少于三项。

  四、鉴定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聘请,但可以按鉴定要求推荐。选聘专家要有同行业、同学科的技术带头人,应尽可能同时有教学、科研、生产三方面的专家参加。技术先进、创新程度大、具有示范和推广作用的项目,建议采用会议鉴定,并做好鉴定后的推广效益跟踪,积极推荐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

  五、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三年内未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发明专利的摘牌。

  六、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工作。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要督促项目负责人申请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对获得发明专利的项目,要精心准备材料,争取申报省、市科技进步奖。

  县(市)、区科技局(经发局)、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统计上年度已验收或鉴定项目,统计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已完成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表和本年度科技计划项目完成计划表。

  科技部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科技成果登记表和全国科技成果统计表,配套的科技成果登记与统计软件系统也已升级。2003年起由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基础数据的录入工作,并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分别报送给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市科技情报所,市情报所和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生成年度统计表。报送的年度统计表,要求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V2.0版”中的统计软件,成果完成单位使用简易版科技成果登记系统。

  七、做好重大科技成果专报和科技保密工作。结合年度科技成果统计工作,及时推荐重大科技成果项目。对于年度内本地区、本部门完成的对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社会及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作为重大科技成果推荐上报。每个推荐项目需填写“《重大科技进展专报》报送表”。需申请国家科技保密的项目应及时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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