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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发布于 2011/5/11 1:15:16 点击量: 8756

 

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试   行)

20091028

 

为认真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新一轮对口援疆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根据《国家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和自治区发展纺织工业“两城七园一中心”的战略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确定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为新疆唯一的自治区级纺织工业城(开发区),阿克苏地区力争在35年内争创为国家级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为进一步鼓励区内外企业积极参与新疆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建设,在其投资兴业,共谋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一、财政奖励优惠政策

1、新建纺织项目,每建成投产1万锭(最低规模不小于5万锭),由地方财政列支,一次性给予120万元/万锭补助。

2、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纺织企业外的),被评为地区级以上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除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根据企业投资额,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

3、地区财政、发改、经贸、环保等相关部门,将积极从国家、自治区为企业争取相关专项发展资金,优先用于开发区纺织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4、凡阿克苏地区地产棉纱及纺织品由铁路运输出疆销售,按规定将给予400/吨的棉纺织品铁路运输出疆运价补贴;并为企业积极申请上级部门提高阿克苏地产棉纺织品出疆运价补贴标准和公路运输出疆运价补贴。

5、积极帮助纺织企业争取国家在新疆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开发区内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结构调整、扩大就业、信用担保以及公共服务等方面倾斜。

6地区设立纺织工业发展专项贴息资金,用于开发区开发建设,凡入驻开发区内的纺织企业均可申请此项资金。

二、土地优惠政策

1、凡招商引进的企业使用土地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戈壁荒滩的,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使用费;对部分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出让最低价按所在地土地等级相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2、凡在开发区内新建纺织项目(包括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下同),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工业用地优惠政策执行,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列支全额返还,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建设。

3、投资兴建与纺织项目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纺织工业城热电联产、物流园区等项目。),免收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

4、凡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投资额大、科技含量高、就业人数多、对经济带动作用强的重大项目,结合企业实际,可以优惠批准一定数量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用于企业员工的住房建设。

三、基础设施扶持及电价优惠政策

1、地区将加大对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做好供电、供气、供水管线等基础设施七通一平。

2、对开发区新增地方税费部分,原则上全部用于补足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地区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开发区公共设施服务平台建设。

3、对开发区内收取的城市基础建设配套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在扣除国家政策规定用途后的余额,主要用于完善开发区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

4、凡入驻开发区内的纺织企业,均执行0.30/度的工业优惠电价。

四、原料保障优惠政策

1、为满足纺织企业用棉需求,入驻企业在建成规模5万锭以上(含5万锭)的,地区配置轧花厂一个。轧花厂供给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棉花,确保纺织企业的用棉需求。

2、鼓励和引进内地具备资金、技术、人才和管理优势的大企业大集团,对地区棉花或棉副产品加工企业整合优化升级,新建纺织项目;鼓励各县(市)现有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自行到内地及沿海招商引进大企业大集团,新建纺织企业(详见《阿地党办发【201040号文件》)。

3、凡入驻地区新建一定规模的纺织企业,在参与棉花收购加工企业整合优化升级的同时,以县(市)为单位,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棉花种植面积,建立企业棉花生产基地,形成棉花“种植—加工—纺纱”紧密相连的产业生产模式,发展地区纺织工业。

4、为减少基础设施投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延伸棉纺织产业链条,发挥产业聚集效应,八县一市所有招商引进的纺织项目,原则上须落户开发区建设发展。

5、地区八县一市所有棉花收购及棉副产品加工企业,由各县(市)具体负责落实资源重组和整合优化升级,使棉花及棉籽、棉短绒等原料资源配置给纺织工业城招商引资的项目。

6、各县(市)招商引进的纺织项目,落户开发区的,其建成后产生的GDP、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增加值、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全部返还给引进项目的县(市)。

五、税收优惠政策

1、新建纺织项目(包括纺织工业城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均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自治区招商引资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五年后继续按照西部大开发、新疆工作座谈会、新一轮对口援阿及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要求和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2、凡地区纺织产业类的中小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经省(自治区)级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36个月内延期缴纳;此外将争取国家对阿克苏地区中小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实行更加特殊优惠政策。

六、金融支持优惠政策

1、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发展的贷款支持力度,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的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同时鼓励典当业、融资租赁业发展,为纺织城内企业提供短期和中长期融资。

2、开发区将引进组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地方银行,支持办理商业银行河村镇银行,实现小额贷款公司在地区全覆盖。

3、地区各金融机构将针对开发区内的纺织企业提出的具体信贷需求,制定金融信贷支持的具体办法付诸实施;并采取银企“结对子”的办法,制定对纺织企业具体的帮扶措施。

4支持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地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贷款服务;鼓励企业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参股成立金融企业,支持开发区企业的发展。

5、鼓励采用多种形式依法组建面向开发区内企业的地方融资机构,积极引进、鼓励内地金融机构在阿克苏地区组建多家商业银行或设立分支机构,为地区纺织及中小企业做好金融服务。

七、人才培训扶持优惠政策

1、确定地区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为开发区纺织专门人才定点培训机构。凡入驻开发区的纺织企业,所需专门人才由企业提出培训计划,由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定向给予培训,所需培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

2、制定支持阿克苏地区纺织产业发展建设的人才定向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为纺织行业培养技术骨干和熟练工人;对企业所需特殊人才,由地方政府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3、搭建校企合作平台,对开办纺织专业的地区职业技术学院和技工学校给予重点扶持,建立南疆(阿克苏)纺织产业培训基地(中心),为阿克苏地区纺织工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借助浙江省对口援阿政策机遇,加快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定并落实人才培训工作规划,分期、分批、有计划、有针对性的派企业员工到浙江学习培训和聘请浙江省纺织行业专家、学者等高层次人才工作,为地区纺织产业做大做强提供有力的支撑。

八、企业用工优惠政策

1、入驻开发区内的企业,对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与其签订不少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给予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

2、对招用新疆籍员工不少于50%的企业,对新招用的新疆籍员工,地方政府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三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地方政府对企业录用的本地员工提供教育管理服务。

3凡入驻开发区的纺织企业,除少数工程、管理人员外,大部分用工由招商引资的相关县(市)负责组织、招工、培训,为开发区内纺织企业成建制地输送合格的产业工人,培训所需经费由地、县两级财政负担。同时,抓好已入企业的人员管理,为企业做好用工服务,解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4、凡在开发区内企业工作满2年以上是农业户口的企业员工,根据本人自愿,地区将为其办理“农转非”,解决城镇户口。

九、进出口扶持政策

1、鼓励区内外企业在开发区内组建进出口外贸企业,建立面向中亚、西亚的出口基地;地区已设立外经贸企业进出口奖励基金,由地区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根据企业年度地产品出口额给予奖励。

2、各县(市)也相应设立了扶持本县(市)进出口企业发展基金,用于鼓励外贸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

3、开发区内进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进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企业网站,广告商标注册以及企业员工培训等,均可获得所需费用70%的补贴。

4、鼓励开发区内企业进行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出口品牌建设项目。重点支持开发区内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进行产品认证、品牌宣传和推广、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等活动,对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十、其它政策

1、各级政府规范行政收费行为,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向开发区内企业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2、开发区实行“封闭式”运行,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纺织工业城内企业参加各种培训、达标、评比、考核等活动,确保企业正常生产运营。

3、开发区内企业对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或者向有权处理的机关举报、控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十一、地区八县一市纺织产业发展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阿克苏地区纺织工业城及地区纺织产业发展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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