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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象山县委 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提速增量强服务集约增效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县委〔2012〕3号
发布于 2012/8/31 1:47:25 点击量: 4653


关于工业经济提速增量强服务集约增效
稳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全面贯彻县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县“两会”精神,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突出工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工业经济支撑作用,大力推进工业创业创新,加快工业经济转型跨越,确保全社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2%以上、规上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5%以上,工业投入完成58亿元,净增规上企业超过60家,争取新增上市企业2家、亿元企业5家,新组建集团公司2家,全县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5%以上。现对2012年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重点骨干企业扶持力度
1、鼓励重点企业发展壮大。继续实施重点骨干企业“两创倍增”计划。强势型(培育)企业和列为“两创倍增”计划的企业可提出实行目标合同管理,完成目标的,享受约定的优惠扶持政策。当年被评为强势型(培育)、实力型、潜力型和实缴税金超过150万元且不低于2010年度实绩的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设立上台阶奖,对计税收入首次超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且环比增幅达到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
 
2、鼓励兼并、联合、重组。对县内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途径组建集团公司,能够发挥龙头作用,重组后总资产超过1亿元且负债率不超过70%的企业,在兼并重组、资产重组、财务规范中,经批准,对其所涉及权证变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重组过程中产生新增财力县可得部分全额奖励,集团组建成功后再给予企业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3、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在总部经济基地规划区内,对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的营运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等机构,根据企业的投资和实缴税金情况,以优惠价格安排企业总部用地,用地规模原则上在15亩以内。对设立总部的企业,购置、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按每平方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5年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营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且租期在3年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新引进注册在象山而生产基地等设立在县外的企业,当年发生在我县计税销售5000万元以上,或实缴税金3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企业落户后三年内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环比新增10%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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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培育中小企业加快发展
4、加快培育规模企业。使用好2000万元规模企业培育专项资金,在标准厂房租费、工业投资、创业辅导培训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对列入年度计划、符合产业导向的规模培植企业并当年实现上规模的,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环比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新办企业上年实绩为零的,基数按当年实绩减半计算。根据净增规模企业家数,给予镇乡(街道)每家3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对列入三年培育计划的成长型企业,当年度实缴税金超过50万元的,实缴增值税、所得税超过上年30%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奖励给企业;对当年实现目标的先按50%的额度予以奖励,第二年实现目标后兑现上年全部奖励并兑现第二年奖励50%,第二年未实现目标不再兑现奖励,三年清算一次。被评为市(省)级成长之星的奖励5万元。
5、发展壮大小微企业。凡当年引进和新办(不含更名、并购、重组、拆分企业)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规下企业,当年度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县可得部分30%奖励企业,并给予镇乡(街道)每家1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其余销售收入500万以上的规下企业,实缴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完成引进、新办小微企业(当年投产或产出)县考核指标的镇乡(街道),给予5万元工作经费奖励。鼓励原创型企业发展,对筛选纳入县重点扶持的原创型企业,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50万以内免反担保风险支持。
6、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毕业起5年内,35周岁以下(含)的高校毕业生来象新办工业项目,携带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项目的,经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认定,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由县财政补助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2年内企业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凭县经信局《创业登记表》由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给予50万以内的风险担保支持,并给予担保费优惠。
7、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安排中小企业发展基金350万元,用于发展交流、典型宣传、考察学习、新办工业企业、涉企减负等经费补助奖励。加快中小企业培植基地建设,对新设独立核算、独立运作、落户企业15家以上,标准厂房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企业创业基地,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县中小企业创业(培植)基地、中小企业孵化中心(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租用标准厂房生产的,且列入年度计划的规模培植企业,当年实现上规模的,每月给予每平方米3元租费补助;第二年销售增幅达到20%以上的,继续补助一年,同一企业补助不超2年。继续使用好500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推动各类检测中心、研发中心创建和发展,完善“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安排行业协会发展扶持资金50万元,用于行业课题研究、管理培训、标准起草制订、产学研合作等资源共享建设方面的经费补助。

三、着力培育发展新兴产业
8、加强产业规划引导。紧紧抓住海洋经济发展机遇,发挥我县海洋资源优势,深入实施“1555”工业发展战略。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大力培育发展新能源、新材料、新装备、海洋生物、软件信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用地保障、财政奖励、贴息补助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原船舶和模具行业的专项扶持政策继续执行。 
9、加强龙头企业培育。对列入省级行业龙头骨干的企业和对全县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项目个案,在产业发展、市场开拓、技术转移、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在享受县扶持政策基础上,积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补助。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分行业确定1-2家行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促进各类要素向新兴产业龙头企业集中。对行业龙头企业和新引进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兴产业优质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实行“一家企业,一位县级领导,一个帮办小组” 进行优质帮办服务。
   10、加强要素资源保障。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优质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强度达到相关行业标准的,经认定,可以单独供地,优惠地价。对符合我县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示范带动强的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经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县经信局牵头相关部门审批等程序后,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总额最高为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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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企业转型创新能力
1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县财政安排结构调整项目扶持资金250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奖励)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引导企业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针织服装、临港装备、汽配、输变电、水产食品加工、模具等行业,延伸和完善产业链的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象山县重点行业投资项目补助实施细则》规定进行扶持。
12、鼓励加大设备投入。项目建设期限在2年内,且新增技术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设备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条件的,单体台套分别在3万元、50万元、100万、200万元以上的设备,按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3%、4%、6%的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县成长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现有标准再提高1个百分点。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3、鼓励开发新产品。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和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每项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首台套的奖20万元、省级首台套奖1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以上重点优秀新产品(包括最佳自主创新工业新产品、最具市场竞争力工业新产品),每项奖励5万元;列入市级工业新产品试产计划的每项奖0.5万元,通过市级以上鉴定的每项奖励2万元。企业同一年度多只新产品可累计奖。
14、鼓励增加研发投入。企业科技经费支出在50万元以上且占到销售收入2%以上的,按实予以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不在补助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内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前5位的企业,其产品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以上,凭有效证明奖励20万元,同时获得名牌的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2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1.2万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专利每项奖0.5万元,个人专利每项奖0.2万元;获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奖励500元(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对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元;对参与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并已发布实施的发起单位、参与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5万元。
15、鼓励建设技术中心。全县重点行业中新建的工业产品研发中心、工业产品检测中心等,且独立核算、独立运作、服务对象达到15家以上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每家给予20万元经费补助,其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对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所需的关键检测设备,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的,按8%给予一次性补助。被新认定为国家、省、市、县级企业技术(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宁波市先进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16、鼓励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免收水利基金,其实现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予以50%的补助。其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允许加速折旧。对主辅分离后设立的服务业企业所用水、电、气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积极促进工业设计与创意产业发展,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设计公司或研发设计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获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五、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升级
17、鼓励管理创新。鼓励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现代管理示范创建活动,县经信等部门给予业务工作上的支持或辅导,并在经费上予以补助。对列入年度计划,实施6S管理、精细化管理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分别给予每家3万、5万元的奖励。除实施6S、精细化管理外,企业聘请专业咨询公司进行管理辅导、培训等,按实际发生咨询费用20%补助给被咨询企业,最高不超10万元。
    18、鼓励企业上市。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给予全额奖励;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经批准,企业所得税比上年递增15%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的50%部分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募集资金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优先保障用地和用电;对不属于高耗能行业的拟上市企业,优先保证生产用电;企业确定上市计划,并进入宁波证监局辅导备案,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县政府奖励30万元;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得到受理后,县政府奖励70万元;境外上市企业成功上市后,由县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9、鼓励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名牌、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国家级每项奖50万元,省级每项奖5万元,市级每项奖3万元(同一产品同年度获得多项荣誉称号不重复奖励)。获得区域性品牌的,对相关的行业协会,国家级奖10万元,省级奖8万元,市级奖5万元。安排50万元区域性品牌创建经费。      
    20、鼓励加快信息化建设。县财政安排820万元专项扶助资金。其中350万元专项用于补助两化融合创建,推进企业生产自动化、智能化、现代化和网络化,企业软件及配套设备单体投入达到50 万元以上,软件投入高于项目总投入的40%,实施期限不超过1年且形成信息化系统集成的项目,经认定,按软件财务支出数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被评为县标杆示范企业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其中3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软件产业孵化器建设等,以提升我县软件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其中120万元用于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独立核算、独立运作,服务企业在15家以上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按软件财务支出数50%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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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21、推进节能降耗。县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800万元。对节能降耗重点领域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高效节能产品研发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研发项目,经评审,分档次给予10万元以内的研发经费补助。对列入年度重点节能改造项目计划的,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对针织染整行业节能项目,按项目技术设备实际投资额给予12%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60万元。对使用本县节能产品,并列入县风光互补照明系统试点计划的,每艘渔船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在专项资金中安排40万元,用于新农村节能项目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补助。
 22、推进节能管理。对县内企业推广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项目年节能量为依据,按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节能服务公司(县内)补助150元/吨标准煤,项目实施企业补助15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当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单个节能服务公司的当年合计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加强节能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订《象山县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对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重点涉能部门,按考核办法予以奖励;未完成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镇(乡)街道和涉能部门取消评先资格,企业不能享受有关优惠扶持政策。
    23、推进清洁生产。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每家5万元的补助。对符合节能改造项目条件的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150元/吨标准煤补助,单个企业(单位)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列入强制清洁生产的企业不得享受财政补助。获得市级以上环保模范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奖励5万元。 
    24、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对实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废弃物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项目,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8%的补助,最高补助额控制在30万元以内。
   
25、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县财政设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500万元,用于推进全社会落后产能的淘汰更新,重点用于低效高耗锅炉淘汰更新改造、S7变压器淘汰更新以及其它落后产能的淘汰补助和励。    
    26、推进土地集约利用。加大已供土地的开发整治力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已取得土地未开发的必须限期推进开发,超期未开发的企业不得享受技改补助政策。经批准,对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新建、扩建等建设项目,免缴建设领域相关税费;实施厂房零土地改造,新增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平方米30元给予补助(简易厂房不得享受)。对当年实缴税金(包括免抵调)在200万元以上,且土地亩均税收贡献额1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给予奖励。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有序推进镇乡工业集聚点建设,对投资新建标准厂房二层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工业用地50亩及入住企业10家以上的镇乡工业集聚点,经认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奖励。鼓励引导民间资金在开发区和企业集聚区及有条件的村级留用地建设一批适合小微企业的标准化多层厂房,经认定,按租赁面积给予产权者每平方每月3元的奖励。
    七、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27、建立服务企业长效机制。继续推进工业发展环境建设,提升行政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创新服务举措,全面深化优化企业服务。认真落实《一线服务工业企业实施意见》,完善县涉企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一线服务,定期通过现场办公、政企互通、限时办结等形式切实为企业解决实际困难。
28、加强用工服务。加强与各类职业技术院校、中介机构、劳务协作基地等相关机构沟通联系,根据引进、输送务工人员人数,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纳税贡献大、生产正常的企业,适当在生活用地比例上给予倾斜,允许企业建造职工宿舍。鼓励企业引进外来劳动力,经向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连续1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年末企业外来员工净增数,给予企业300元/人的奖励(新办企业减半奖励);鼓励企业积极招用本地新增劳动力或本地失业人员,经向劳动部门办理录用备案,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实际连续1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年末本地员工净增数,给予企业200元/人的奖励(新办企业减半奖励)。         
29、鼓励拓展市场。安排国内合作经费180万元,用于横向经济协作、原料基地建立、市场拓展、劳动力基地建设、山海协作等工作经费补助。推动企业通过建立直销中心、开设经营网点等方式拓展国内市场;鼓励政府采购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优先采购本地产品。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组织的国内重要展会给予展位费全额补助。县财政安排3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执行行业联盟标准质量要求的针织服装内销市场的拓展。
30、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县财政从2012年起3年内每年安排500万元用于增加县担保公司注册资金,提供2亿元担保责任余额,专门用于规模培植企业融资担保。积极调整担保结构,不再新增“两高一资”企业贷款担保额度。鼓励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建立民营担保企业,并按实际担保年新增余额的1%给予补助,新办担保企业上年实绩为零的,基数按当年实绩减半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县财政出资3000万元建立企业周转基金,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资金周转需要。完善金融机构考核奖励办法,引导服务中小企业发展。
31、强化人力资源建设。安排培训资金150万元,用于工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者、业务骨干的培训、研究生和EMBA毕(结)业证书获得者的奖励。鼓励引进人才,对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通过科研、技改等渠道,给予经费资助。对企业引进的高级职称人才,个人工资薪金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其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经认定,对设立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32、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工业经济发展考核,每年评定年度工业发展先进镇乡(街道);推动企业梯队的考评和培育,每年评定强势型企业、实力型企业、潜力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建立“工业风云榜”,评选表彰象山 “纳税二十强”(金、银、铜奖)、“成长之星”和“科学发展专项先进企业”、“规模企业培育先进单位”、“工业经济服务优胜单位”等;建立“亿元企业”、“成长型企业” 俱乐部,开展“星级企业”评选活动,营造和凝聚合力兴工、工业强县的浓厚氛围,聘请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为政府经济顾问,政治上给予一定的荣誉和关怀,邀请参与全县重大活动。开展工业企业排位竞赛活动。
附则:
1、当年度有追究涉罪行为和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不得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2、实力工程、技术创新、工业风云榜、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乡工业考核办法、节能目标考核办法、象山县总部企业管理办法等方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县经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3、本意见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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