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宁波检验检疫局提醒:10月以后所有输澳食品必须注明生产商
信息来源: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者:夏凉 发布于 2013/6/15 11:16:00 点击量: 982

 

    2013年5月20日,澳大利亚发布通报,规定所有进口食品需注明生产商,涉及在澳大利亚“整合货运系统”下的“全面进口声称”,及其包含的所有报关员与进口商,以及向报关员提供进口食品信息的进口商。澳大利亚已于5月20日开始执行这一规定,9月30日之前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10月1日以后将强制执行。 

 

  澳大利亚对国际贸易依赖度较大,中国是澳重要贸易伙伴之一,澳也是宁波的第六大贸易伙伴,贸易往来频繁。根据统计,2012年全年,宁波与澳大利亚实现进出口达到36.16亿美元,同比增长了6.1%,其中出口额为17.55亿美元,同比增长7%。截止2013年5月,经宁波地区检验检疫出口至澳大利亚的食品180个批次,货物总值425.31万美元,产品以蔬菜、调味品和罐头为主。 

 

  作为食品进出口大国,澳大利亚向来十分重视食品安全问题,并相继颁布了《进口食品管理法》、《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法规》、《进口食品控制法》等法规。目前,澳大利亚对零售和餐饮用食品标签有以下要求:必须贴有英文标签;有正确的食品名称描述;标明食品原产品;注明批量代码和使用日期;完整的进口商信息;食品成分表;禁标的内容;告诫或禁示用语。 

 

  食品标签内容的细化和丰富是各国发展的趋势,因此,宁波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应深入了解进口国食品法规,加强对新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按照新标签要求标注生产商等关键信息,并加强食品各环节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安全性,确保食品顺利输出。 

 

 

  • 所含政策
  • 所含服务
  • 所含知识
  • 所含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