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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级统筹区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社保办 发布于 2013/6/20 14:28:00 点击量: 3063

 

    根据《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甬政发〔2012〕13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2〕106号)精神,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扶持创业有关补贴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

 

    (一)申报对象。宁波市户籍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二)申报条件。上述对象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宁波市级统筹区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4.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五)申报地点及时间。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申报。2012年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1年申报1次,申报时间为2013年3月4日至3月8日。2013年起每半年申报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7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7日至12月23日。


    二、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一)申报对象。在宁波市级统筹区域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


    (二)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企业2012年1月1日后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三)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新招人员户口本及复印件;
  

    3. 新招用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五)申报地点和时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上住所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提出申报,街道(乡镇)人力社保服务机构负责对申报材料及企业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行审核。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请、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次月。

 

    三、其他


    (一)新创办创业实体是指2012年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不含变更),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网店。

    (二)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在同一个享受期限内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三)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有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其欠缴的月份不计入享受月份。
    

    (四)已享受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同时享受,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除外。
    

    (五)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规定已享受创业人员社保补贴未满3年的人员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

 

 

  附件: 

   1、宁波市申报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doc

   

   2、宁波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doc

   

   3、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doc

   

   4、宁波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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