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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人社发(2011)239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社局 作者:编辑 方信 发布于 2013/7/9 16:15:00 点击量: 2180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海外留学人才工作,营造人才发展良好环境,吸引更多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甬创新创业,鼓励和表彰留学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贡献,根据《宁波市人才奖励办法》(甬党发〔2010〕111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才是指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在宁波工作、创业或以各种形式为宁波服务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奖励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以评选对象的品德、能力、业绩为主要依据,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第四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工作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并承担评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对象为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在国外学习或进修1年以上,来甬工作创业、为甬服务2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独资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营销、引进人才和资金等方面走在全市留学人员企业前列,企业管理科学,经济效益显著者。


    (二)具有行业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推进和实现产业化,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效益上贡献突出者。


    (三)在科研、教育、文化、卫生、金融等公共事业或现代服务业领域做出突出贡献,业内普遍公认,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

 

    第六条  已获得市级以上同类表彰奖励的留学人才不再列入本办法评选范围。

 

    第三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七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奖励一般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推荐申报本地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直及在甬省部属单位负责推荐申报本单位、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申报材料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第九条  推荐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申报表》(见附件)一式1份,并附word格式电子文本。


    (二)获奖(专利)证书、代表性论文及著作、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所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等附件材料复印件1份。


    (三)申报人选2寸免冠证件照2张,并附电子版。

 

    第十条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申报人选材料和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后,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委会进行评审,提出拟获奖建议人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在市有关媒体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表彰奖励(如有异议,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调查核实)。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由市委办公厅、市府办公厅发文表彰,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者每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本办法实施后,新获得国家或省同类表彰奖励的留学人才,在所获国家或省奖金额度基础上,与“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奖励标准差额部分,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给予补足(如已获得过“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章  违纪处理

 

    第十二条  参加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评选工作的评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在评审活动中有影响评审公正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的,经查明属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追究其本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宁波市优秀留学人才奖奖励和评选工作经费列入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年度预算,按实核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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