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我县企业和个人积极申请发明专利,促进我县发明专利申请数量的提高,提升我县专利申请的质量,考虑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时间周期较长,为减轻企业和广大专利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在新出台的《宁海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工业经济稳步增长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2]27号)文件第七条中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补助作了新的变动,将原先对发明专利申请为授权后一次性补助0.6万元,调整为分申请完成后和授权后两次发放。
具体规定为:
发明专利申请完成后,每个给予0.2万元的补助,待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再给予每个0.4万元的补助。
发明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受理后,凭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附申请费缴纳后,国知局开具的发票)到县科技局专利科办理备案登记(最迟在10月30日前),经汇总确认后,给予补助0.2万元,待发明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再发放剩余0.4万元。(以上规定指2012年9月6日以后申请的发明专利。
发放时间:
2012年9月6日—9月30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在2012年终发放
2012年10月1日—2013年9月30日申请的发明专利在2013年年终发放,以后依次类推
此办法自本通知下发后执行,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告知下属企业和专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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