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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甬政发(2009)100号
信息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编辑 吴晋靖 发布于 2013/7/27 16:15:00 点击量: 1774

各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宁波保税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慈溪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大榭开发区人事局、财政局:

  

    《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甬政发〔2009〕10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一年来,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促进本市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提供了强有力的国外人才支持。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暂行办法》,服务和支持中小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及发展新兴产业,进一步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扩大企业的受益面,鼓励企业引进更多更好的“海外工程师”,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宁波市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甬人引〔2010〕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行适当修订,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引进的“海外工程师”,聘用年薪虽不足50万元,但连续2年超过50万元(含),其它符合《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的,在第二年可给予一次性年薪资助,资助标准按50万(含)-70万元档执行。

 

    二、对于符合《实施细则》第一条,且连续多年聘请,效益显著的,以每三年确定一个年薪资助周期,下一个年薪资助周期可以重新申请。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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